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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供热办:9月30日前市民均可申请停热
2013-09-11 08:17:34 来源:生活报  作者:仲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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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9月11日讯 记者10日从哈市供热办获悉,按照《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规定,9月20日止,居民不能再申请停热。而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规定,申请停热时限截至9月30日,为了照顾广大用热群体,哈市要求热企,停热申请受理日期统一截至9月30日。

  据介绍,《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规定,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即9月20日止,居民不能再申请停热。但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规定,分户供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前一个供热期结束至本供热期开始2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每年哈市供热期从10月20日开始,也就是说居民办理停热,于9月30日前申请都可以。考虑到省市规定的不一致,10日哈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给出明确答复,为了照顾广大用热群体,哈市要求热企统一截至9月30日结束办理停热。这样,市民就可以比省条例延长10天申请停热。

  按要求,停止用热的用户,要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并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即热能损耗费。热能损耗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过去哈市一直按用热费20%的比例收缴。但是受哈市严寒冬季特点,哈市热企运营成本逐年加大,为了保障冬季市民用热安全,今年哈市有可能将热能损耗费从20%调整至40%,现有关部门正向哈市政府打报告,等待批复。最早一周内将有确切消息。届时,如果热能损耗费用上调,已经办理完停热手续的居民,缴纳的费用,热企将给予“多退少补”。

  四种情况不能停热

  1、非分户供热用户。理由:关一户居民供热栓,整个单元都不热。

  2、新建建筑保修期内的用户。理由:便于出现问题维修。

  3、一楼和顶楼用户。理由:供热开关大多在这里,不能办理停热。

  4、靠冷山的用户。理由:影响四邻,更容易造成冻害。

责任编辑:杨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