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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旅游法》 十一后旅游团“强迫购物”违法
2013-09-13 08:35:44 来源:东北网  作者: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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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12日讯 (记者 李倩) 新《旅游法》10月1日将正式实施。黑龙江省旅游局12日邀请国内法律专家,对我省旅游系统骨干进行为期一天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现场解读“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旅游者购物”、“导游和领队禁止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等热点问题。

培训现场。东北网记者 李倩 摄

  自由购物代替安排购物集体购物需另签合同

  针对旅游者最关心的《旅游法》中规定的:“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旅游者购物。”培训活动中,不少旅行社负责人提出了疑问。

  直接参与《旅游法》起草研究工作三年,全国人大财经委起草《旅游法》特邀专家组核心成员的申海恩博士解读说,“此规定并非禁止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而是要求旅行社必须充分满足旅游者的知情权,就具体购物场所和另行收费旅游项目的情况,包括具体的名称、地点、时长、购物场所主要商品或自费项目主要内容,以及相关价格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准确、详细的说明。”

  具体表现就是新版旅游合同中完全取消了进店购物项目,行程表里仅有每日旅行线路、景点、交通、住宿。如果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是应旅游者要求前往购物,需与旅行社再另签一份书面合同。或者若游客本身有购物需求,可以在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时间内自愿前往。

  “小费”数额写进合同

  而对于《旅游法》中提及导游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申海恩博士对此解读说,“以往的团费不包括境外小费,领队或导游经常会要求旅游者付给地陪或者司机师傅小费。但是《旅游法》要求新版旅游合同中,团费中将包含境外小费、导游、领队服务费、境外交通服务费,并标注详细,具体付几天,每天多少等。”

  取消旅行社私加“自费”项目

  针对过去一些旅行社为了降低团费,连一些必去的景点都改成自费项目,并且自费项目占用大家的行程时间。《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申海恩博士对此解读说,“《旅游法》规定为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項目,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所以,新版旅游合同中自费项目不包含在行程的游览景点中,或者干脆取消。”

  旅游者有法可依投诉有“门”

  “维护旅游者权益是贯穿《旅游法》始终的重要原则”申海恩博士在培训时多次强调。申海恩博士说,“《旅游法》实施后,所有的行程内容、服务标准,都会在游客出团前有充分的知情权,并以合同的方式清晰约定。因此,市民在选择旅行团时,即可通过团队行程,清晰了解计划参加团队的游览内容、时长、接待服务标准,并作出选择。”

  同时,游客在旅途中随时可以根据新法的规定,监督旅行社的接待细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旅游法》明确规定,旅游者发现旅游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旅游、工商、价格,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或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杨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