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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热费要签“热合同” 温度不达标、供热事故靠它维权
2013-09-19 10:36:33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张爽 杨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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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19日讯 昨天,记者从市供热办获悉,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在缴纳热费之前,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在供热期前,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对于拒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只是听说能签供热合同,但从来没见过合同是啥样。”“我家的温度还可以,想不起来跟供热单位签合同。”实际生活中,个别供热单位从来不提醒市民要签供热合同,市民也没有签合同的意识。但在供热过程中,“热合同”作用至关重要。

  “热合同”是供热与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供用热双方有一方未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暖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一旦你家的温度不达标,突发供热事故或损害,用热户都可以凭借当初合同的约定进行维权。

  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供热期来临之前,供热企业应认真做好供热合同签订工作。原已签订供热合同,但文本不是省建设厅、省工商局印制的供热合同示范文本的,要重新签订;未签订供热合同的,应逐户签订。供热单位拒签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