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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旅游部门提醒"十一"出游市民 行程结束90天内可投诉
2013-09-27 08:32:23 来源:东北网  作者:思媛 王晓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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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9月27日讯 随着“十一”黄金周的临近,今日,哈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醒出游市民,通过旅行社出游一定要注意和旅行社签订协议,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作为维权时的必要条件。哈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公布哈市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电话:0451-84664315。

  该所相关负责人提醒市民:“跟团活动,首先要查看并核对《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第二,要签订正式规范的旅游合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行程单》和《出团通知》里说明的各项游览项目,也是合同的一部分。”

  该负责人提醒旅游者,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权益受损时,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作为维权时的必要条件。旅游过程中发生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旅游投诉有效期为行程结束之日起90天内。如遇到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时要冷静对待,如因为自身原因扩大了损失,就要自己承担损失。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哈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相关负责人提出,如旅游时自愿购物,应选择有一定知名度、美誉度的商家。并妥善保存发票,作为维权证据。

责任编辑:杨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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