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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底前不缴热费将收违约金 每天按热费千分之一比例收取
2013-12-09 07:33:14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刘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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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9日讯 月底前未按时缴纳热费的,从下月开始就要交违约金了。目前,我市各热企热费收缴率达到60%以上。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热用户需在12月31日前缴纳热费。如逾期不交或拒不缴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将按照每天总热费的千分之一收取违约金。

  热计量用户预交全额

  目前,我市热费计算方式分两种:实行热计量的用户,按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结合缴费,用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对于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按照房屋使用面积缴费,标准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40.35元,用户应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缴纳,需退还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新房入户按实际供暖月缴热费

  进入12月份,我市也迎来一波新房进户高峰。对此,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作为典型的高纬度高寒地区,冬季漫长,每年供热期长达6个月。根据《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缴纳。新建房屋如在供热期间进户的,供热单位应当按实际供暖月向用户收取热费。即: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供暖月,在供暖月内,15日(含15日)以内收取半个月热费,15日以上收取一个月热费。据了解,除对新房采用按月收费的方式外,龙唐供热公司等部分热企还推出了新房入户按日结算的方式。

  层高超过3.2米加收热费

  按相关规定,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有供热设施阳台面积和虽无供热设施但与供热房间无硬隔断的阳台面积。有供热设施的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面积按房屋使用面积比例分摊。房屋存在坡屋顶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算面积,净高在1.2-2.1米的空间按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

  自用车库执行住宅热价

  据介绍,目前,我市居民自用车库、社区办公用房、老年福利公寓执行居民热价,即:使用面积每平方米40.35元;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缴纳。按照相关规定,新建房屋在供热期间进户的,供热单位应按实际供暖月向用户收取热费。非居民住宅热费收取标准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47.49元。

  逾期不缴费将收违约金

  据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热用户需在12月31日前缴纳热费。用户逾期未缴纳热费,供热单位可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该通知书满15日仍未缴费,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权益的情况下,可对其限热或停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用户拒不缴费的,将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每天按照总热费千分之一收取。

  到银行、热企都能缴热费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为了方便用户缴费,热企除设立收费大厅进行收缴热费外,多数热企还与银行开通了代收热费业务,以使用户能够就近缴费。目前,哈尔滨物业供热集团热用户可到农业银行、哈尔滨银行、浦发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热费;承担群力新区大部分供热任务的龙唐群力供热公司也在农业银行设置了缴费点,而达尔凯热电公司与浦发银行、中国银行也开展了合作,该公司热用户可到就近的浦发银行、中国银行网点缴费。由于我市对供热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加大,气温比去年同期偏高,供热质量总体好于往年。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