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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不交热费要收违约金了 每天按总热费千分之一收取
2013-12-30 08:44:30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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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30日讯 哈市供热办提醒市民,热用户须在12月31日前交齐热费,逾期未交纳或者拒不交纳热费的,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有关规定,热用户须在12月31日前交齐热费,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或者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用户拒不交费的,将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每天按照总热费千分之一收取。除个别用户与热企签订《供热合同》,对热费交纳时间进行约定外,其他用户都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执行。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住宅,也同样应在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需退还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市民可在所在供热区域内的热企收费大厅缴纳热费。哈尔滨物业供热集团热用户可到农业银行、哈尔滨银行、浦发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热费;龙唐群力供热公司的热用户可在农业银行网点缴费;达尔凯热电公司的热用户可到浦发银行、中国银行网点缴费。

责任编辑: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