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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购物被多收3元获赔500元 21种涉嫌欺诈行为可维权
2017-04-13 06:35:17 来源:生活报  作者:陈明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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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生活报4月13日讯 看到超市的商品特价销售,很多人都会动心购买,但是有时结账时却发现竟然按原价收费。10日,哈市市民赵女士向生活报记者反映,她在超市花16.9元购买特价好丽友派,结账后却发现被收了19.9元。为此,赵女士表示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与超市协商不但退了货,还获赔500元。

  超市购买好丽友派价签16.9元结账变19.9元

超市内挂出的促销价签。赵女士提供

购物小票。赵女士提供

  据赵女士介绍,8日16时左右她在道里区河松街上的家得乐超市,购买了一盒特价巧克力味好丽友派,售价16.9元。可是,结账后她看到小票上显示收了19.9元。对此,好丽友派的销售员强调,货架上悬挂的16.9元的价签不是这款好丽友派的价格,真正的价签掉了,但其始终拿不出来。销售员称,赵女士如果不认可该款商品的价格可以退货或者退差价,随后就离开了。赵女士并不认可对方的说法,她认为超市是欺诈消费者。因为时间原因,赵女士只好离开了超市。

  工作人员忘换价签协商后超市赔偿500元

  12日上午,生活报记者跟随赵女士来到超市的服务中心,赵女士出示了8日所拍的照片和购物小票。从照片上看,好丽友派的货架上方确实悬挂着16.9元的价签,而赵女士手中的购物小票上也显示被收了19.9元。工作人员表示,这种情况可能是之前该款商品做活动,而销售员没有及时更换价签导致的,超市可以为赵女士办理退款或者退差价。赵女士要求商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超市店长经过与其沟通协商,同意为赵女士办理退货并赔偿500元。

  省消协:依据“消法”可保底获赔500元

  据省消协工作人员介绍,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消法”第5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也就是说,消费者即使买了几元钱的商品被骗,也可以获得500元的保底赔偿。

  商家这21种行为涉嫌欺诈

  1、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2、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5、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6、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7、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8、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9、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10、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11、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12、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13、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14、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15、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16、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17、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18、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19、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20、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21、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责任编辑: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