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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以父亲名义出资买房 不想父母去世后房屋分割惹纠纷
2017-04-21 09:20:09 来源:大庆网  作者:邹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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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东北网4月21日讯 张先生当初出钱以父亲的名义,买下了福利房,一直与母亲住在一起。不想母亲去世后,他的三个姐妹,向他讨要继承权,这让张先生很难接受。

  4月11日,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案起一套房屋让家人反目

  今年50岁的张先生,有一个妹妹,两个姐姐,父亲很早就去世了。20多年前,单位福利分房,当时还没有结婚的张先生,出资三万余元,购买了一套房屋。当时排号是以张先生父亲的名义,办理产权证的时候,房主是母亲。

  张先生认为,都是一家人,产权落谁的名下,都无所谓。

  2016年,张先生的母亲因病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嘱。让张先生没有想到的是,母亲去世后,三个姐妹竟然请求继承母亲财产,而这份财产,就是张先生当初出钱购买的房子。协商不成,三个姐妹一纸诉状,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的母亲是家属,当时购房款,确实是张先生出的,后来又和母亲生活在一起。三个姐妹每年也都给母亲钱,也尽了赡养的义务。

  购房款由张先生出资,并不能改变房屋的所有权性质,房屋仍认定为其母亲的个人财产,应该按照《继承法》,法定继承遗产程序办理。

  法院经过原告申请,对该房屋进行了市场评估鉴定,价值26万。

  经过法院多次协调,几人达成调解意见,鉴于张先生一直居住该房屋,所以房屋叛给张先生居住。

  从26万的房屋价值中,扣除8万元给张先生,作为补偿其当初购房的费用损失。剩余18万元钱,每个人继承4.5万元。

  说法三姐妹有权继承房屋

  就本案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李贤伟律师。

  记者:出资人买房,产权人不是出资人,法律上一般怎么定性?

  李律师:首先以产权登记为准,出资人的出资,可以认定为赠予。其次如果有证据证明,产权归属有其他特殊约定,可以按照约定办理。

  记者:假如张先生父母没有去世,口头约定房子将来归张先生所有,那么,现在父母反悔,父母买房的福利待遇,例如工龄折算,是否可以对抗张先生的出资?

  李律师:可以对抗,按照你的假设前提,赠予以实际交付为准,父母和张先生的口头约定,实际是一种将自己的福利待遇折算的价值赠予给张先生。

  记者:张先生当初购房款怎么办?

  李律师:可以请求原数退还。

  记者:如果在母亲没有去世之前,房产证办理到张先生名下呢?这个案件如何定性?

  李律师:这种情况下,其三个姐妹没有任何权利,要求继承分割房产。

  记者:三个姐妹是否可以要求继承其父母的财产,因为里面也有其父亲的工龄价值啊?

  李律师:工龄价值确实客观存在,但是其父亲在买房之前,已经去世。经过20多年,三姐妹客观上,没有主张权利,因此丧失胜诉权。

  另外,某些专属于个人的福利待遇,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具体规定。

责任编辑: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