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6月2日讯 一年一度的高考已经进入倒计时。日前,市招考办对抓好考风考纪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对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进行了详细说明。
市招考办要求各县区在考前教育中组织考生认真学习《考试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刑法》的二百八十四条,每名考生都要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属于违纪
《办法》中规定,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属于作弊
《办法》中明确指出,考试过程中出现一次作弊行为,各科成绩无效。
作弊行为包括: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威胁侮辱工作人员,当次各科成绩无效
《办法》中规定,考生及其他人员应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就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团作弊等4种行为将被停考1至3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具体行为包括: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市招考办工作人员提醒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组织作弊者会被判刑
此外,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