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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买产品一年能返3.3万?骗局! 黑龙江省法院通报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2017-06-06 22:37:07 来源:东北网  作者: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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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东北网6月6日讯(记者 雷蕾) 6月6日,全省法院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过去三年黑龙江全省法院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情况及十大典型案例。

  1.2万买口服液一年能返利3.3万? 250人上当

  2012年8月,孟某军注册成立长春市枫叶红太岁圣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由丁某学负责公司营销宣传,二人采用高额返利的营销模式,销售武汉枫叶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太岁圣安静悟牌口服液,并对外宣称消费者以人民币12000元购买三单太岁圣安口服液,便成为公司股东,按月返还红利,12个月累计可返利人民币33 000元。

  二人在黑龙江省富锦市、双鸭山市向消费者宣传太岁圣安口服液的产品功效和营销模式。截至2013年2月,二人共向250人非法集资人民币1100余万元,其中,以返利名义返款580余万元,给被害人造成损失金额约580余万元。2013年5月12日、8月27日,丁某学、孟某军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孟某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丁某学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投资林蛙油可获高额回报?公司非法集资1.7亿

  2012年4月,杨某成立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制定了以高额利息回报吸引投资人投资的经营模式,即投资人在圣鑫康公司投资林蛙油可获六分利,投资当时即返3%的利息,之后每个月返利3%,三个月为一局,返还本息。

  杨某聘任李某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被告人刘某任讲师,被告人荀某任销售总监。公司成立后,以投资林蛙油为名,采取举办宣传会、组织活动等方式吸引集资参与人。李某明知集资款被杨某非法占有,杨某并没有能力支付集资参与人利息,仍安排业务员按照其提供的电话信息联系集资参与人。荀某对业务员培训后,业务员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宣传公司有实力,吸引人员参加圣鑫康公司组织的宣传会。刘某明知圣鑫康公司没有经营项目,仍夸大公司的经济实力,宣传公司有小额贷款业务、房产投资业务和汽车租赁业务,并讲解林蛙油等保健品知识,投资林蛙油可获高息回报,以此吸引集资参与人投资。

  孙某等13名业务员负责和集资参与人联系并签订代销协议,以获得高额提成,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在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自2012年9月至2014年3月,杨某伙同李某、刘某众、王某珍等人利用圣鑫康公司、金弘鼎公司、华大公司,虚构投资房地产、承揽哈尔滨地铁二期工程、建立木耳基地等事实,向社会公众1341人非法集资1.7亿余元,至案发未返还1.6亿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分别将杨某等21人抓获,孙某等9人主动投案。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杨某、李某、刘某众犯集资诈骗罪,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珍、荀某、金某等七人分别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和罚金;被告人孙某、徐某等二十人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七个月至七年有期徒刑和罚金。

  加盟阳光易贷向外放贷 夫妻俩集资诈骗3900余万

  于某、孟某是一对夫妻。二人以孟某为法人设立哈尔滨翔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理了加盟“阳光易贷”的手续。2012年3月至2014年6月间,于某、孟某通过发放宣传单等方式进行宣传,以经营正规公司、加盟“阳光易贷”,给付高额利息等手段骗取集资参与人信任,以向外放贷等名义向55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4600余万元,案发前返还被害人650余万元,共骗取人民币3900余万元,后二人潜逃。2014年7月30日,于某、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于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孟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以高汇率兑换为饵男子非法集资11亿

  于铁在俄罗斯布拉戈维申斯克市某商场经商,2004年,于铁开始向同在该商场经商的杨某等人高息借款。2009年10月,为了能够归还借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于铁谎称自己亲属做生意需要大量资金,采取以高于银行汇率用卢布兑换人民币或高息借款的方式向俄布市的中国人募集资金。

  于铁以高出当日正常汇率2%至4%左右的高额汇率收购卢布,并承诺半个月后支付本金。如果半个月后不能给付,则以应支付金额为本金,每半个月按照1万元人民币支付300元至500元人民币的比率支付利息。杨某等人按照这样的方式将所募集的大量资金交给于铁,于铁将所收到的大部分卢布汇到国内兑换成人民币,再通过国内银行向每个集资人返款。

  经鉴定:自2009年10月25日至2011年3月11日,于铁向23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交易累计人民币11亿余元,截至案发,于铁尚未归还4800余万元。2011年3月13日,于铁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于铁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六名被告人均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经理募集844名“股东”非法集资8100余万

  2010年3月至2013年4月,黄某在黑龙江省瑞博易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以其是瑞博易生公司经理的身份,虚构公司办公楼是其自有财产,总公司在上海、海南多地均有产业,在广东省深圳市有原始股票的事实,以公司发展需要募集股东向公司投资为由,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经审计,黄某向庞某等844人次非法集资人民币8100余万元,案发前返还160余万元,尚有7900余万元不能返还。2014年10月17日,黄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黄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张广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