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6月13日讯 6月11日晚,外地男子在牡丹江市一家酒店住宿,不过他可没有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入住,而是用捡来的一张身份证办理手续。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男子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最终,男子换来行政拘留的处罚。
6月11日晚上9点30分,一名男子来到东安公安分局辖区内的一家酒店住宿。在办理入住的过程中,男子出示的身份证,引起酒店工作人员的注意——男子本人和身份证上的照片不太相符。
因东安公安分局要求辖区内的酒店、宾馆必须严格执行实名制入住,所以次日早上,酒店的工作人员将此情况上报给单位上级,之后该酒店报警。随后,东安公安分局景福社区警务大队的民警赶到酒店,并将这名男子带回分局。
经询问,男子姓姜,是大庆市人,因工作需要来到牡丹江市。姜某随身携带着自己的身份证,但由于本人身份证磨损比较严重,当晚他就使用了约一个月前其在外出差时捡到的一张身份证在酒店办理入住。姜某供述,他已经使用该身份证多次,主要用于住宿。
据办案民警介绍,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姜某知道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入住是不对的,但并不知道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事后,姜某表示很后悔,自己怎么也没想到事情会这么严重。目前,姜某被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