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6月27日讯 赵艳丽(化名)家住大同区,她和王某,于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春天,登记结婚。婚后,赵艳丽一直和王某父母住在一起,夫妻俩没有买房。婚后不久,双方感情急剧降温,王某认为,妻子对家庭不负责任,只关心自己穿着打扮,整个家庭的经济开支,全部由自己一人承担。2016年10月,双方开始分居。王某觉得这样下去,对双方都不利,因此,他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审庭中,赵艳丽表示愿意离婚,但是自己没有地方居住,故要求原告解决居住问题,否则不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因此,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安置住处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马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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