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4日讯(记者 孙英鑫) 记者从哈尔滨市人社部门获悉,为深入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脱贫行动,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和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哈市将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资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
特困供养人员医保不用个人掏钱
对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资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其他人员给予60%以上的定额资助。
提高门诊统筹待遇。贫困人口在县域内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9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60元。
提高门诊慢性病报销待遇。60周岁以下贫困人口在县域内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报销比例为75%,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报销比例为80%。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特殊慢性病病种和标准执行。
提高住院报销比例。贫困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为9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县级三级医院)为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
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为6000元,年度累计支付一次。医疗费用支付分段设定、逐段递增,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0-5万元(含5万元)、5-10万元(含10万元)、10-15万元(含15万元)、15-20万元(含20万元)及20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分别为55%、60%、65%、70%、75%,年度报销额度上不封顶。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此标准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对患有重特大疾病的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特困供养人员按100%救助,对低保对象按70%救助,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50%救助,单病种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3万元。
上述基本医疗保险提高待遇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大病保险提高待遇部分所需资金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承担;医疗救助提高待遇部分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承担。
县域内住院就医个人无须缴纳押金
建立先诊疗后付费结算机制。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就医,个人无须缴纳押金,出院结算时只交纳个人应自付的费用,其余住院费用由医院先行垫付,再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经办机构定期结算。医保经办机构和民政救助机构要对实行“先诊疗、后付费”的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贫困人口发生医疗费用情况从基本医保基金和救助资金中预拨一定数量基金作为周转金。实行“一站式”报销结算。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要专门针对贫困人口设置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信息系统对接和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