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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高新区法院“棋高一着”将“老赖”车辆出租还账
2017-08-18 14:03:18 来源:大庆网  作者:邹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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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东北网8月18日讯 8月3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发出第一例强制管理裁定和强制管理义务告知书。对被执行人名下一辆轿车进行强制管理,用收益偿还执行案件款。

  记者了解到,这是黑龙江省首例对被执行财产车辆,实施强制管理案。

  借款不还债败诉成“老赖”

  被执行人王某和申请执行人苏某,原系朋友关系。因做生意急需用钱,王某于2014年9月,向苏某借款6万元。

  王某为对方出具了借条,期限1个月,到期不还,按借款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

  很快,一个月就过去了,王某始终没有还款。虽经苏某多次催要,但其仍拒不还款。

  无奈之下,苏某于2015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2万元。

  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偿还苏某7.2万元。

  裁判生效后,王某与法官玩起了“躲猫猫”。

  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因其查封的车辆还有抵押贷款,故遂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财产只有抵押车辆

  在执行中,执行法官将诉讼中查封的车辆依法扣押。

  随后,市民潘某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

  潘某表示,王某已于2014年9月,将涉案车辆以15万元价格卖给了自己,并签订了卖车协议。此后,车辆一直由其使用,直至被法院扣押前。潘某还称,车辆有抵押贷款,当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根据潘某的说法,法院进行了调查,结果查明,涉案车辆初始登记时间为2015年2月,并于当月在银行办理抵押手续,购买时价格为28万元。对此,法院审查认为,涉案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是通过银行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

  另外,初始登记在被告名下是在2015年2月,但案外人潘某却称其于2014年9月,已经与被执行人签订买卖协议,因此,其辩称与常理不符。

  潘某称未及时办理过户,是因车辆有抵押,而事实也并非如此,所以对其提出异议的理由不予采信。

  因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所以可供执行财产,当前只有被扣押的车辆。

  然而,该车在查封前,已办理了抵押手续,而且还欠银行贷款45万元,因此,该车属无益拍卖情形,无法走拍卖程序。

  鉴于上述原因,导致涉案车辆,最终无法进入拍卖等处置程序,也就无法将车辆变现为现金,清偿债务。

  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苏某的权益,法院进行了大量工作。

  处置出租车辆租金还债

  首先,为将车辆发挥执行效果,法院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在征得其同意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强制管理裁定,指定申请人苏某,为车辆管理人。

  告知后,作为车辆管理人,苏某立即对涉案车辆进行了维修和违章处理。

  法院经多方沟通,很快与大庆一租赁公司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确定了年度租金及租赁期限。

  目前,苏某已收取第一年租金4.2万元,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部作为案件执行款,交到苏某手中。

责任编辑: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