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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中介推荐同一房源 选择低价中介却被告上法庭
2017-08-25 13:26:57 来源:大庆网  作者:陈春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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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25日讯 为了防止客户看完房跳过自己而与房主私下交易,自己赚不到佣金,中介公司在带领客户看房之前都要与之签订一个看房确认书,确认书中约定了违约责任。中介公司以为这样就可以不被“跳单”,谁知,事与愿违,在高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此类案件中,法院驳回了中介公司要求客户按照看房确认书的约定支付佣金的诉讼请求。

  案情:两个中介推荐同一房源,买方签约后却成被告

  2016年3月26日,家住萨尔图区的李春华到大地中介公司看房。

  中介公司给他介绍了几套房源,他发现其中有一套位于巨鹰国际小区的房子自己以前看过,当时挺相中这套房子,但是他还想看看有没有更好的可选。他又看过好几套房子之后,发现还是这套房子性价比较高,因此想再仔细看一遍,如果没有不满意之处,自己就买这套房子了。因此,他在这家公司的要求下签订了看房确认书,约定看房后如与房主签订买卖合同,则应支付房价2%作为佣金。若本次交易未成功,则其不得通过其他房产公司或私自购买此房,否则视为居间成功,李春华(甲方)应支付2倍佣金作为违约金,此房总价格为34万元。

  在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李春华夫妇又看了一遍这套房子。看完房,李春华夫妇称回家商量一下再决定是否购买。

  回到家以后,李春华夫妇商量决定买下这套房,并问中介公司能否再帮忙跟房主谈谈价格。结果,大地中介的工作人员给谈到了33.5万元。李春华又问先前带他们看这套房子的天天中介公司,这家公司将房价谈到了33万元。随后,李春华向天天中介支付了2500元佣金,通过这家中介公司购买了巨鹰国际这套房子,并与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大地中介公司知悉李春华成功购买巨鹰国际这套房子后,便要求他支付佣金及违约金,但遭到了拒绝。

  于是,大地中介公司将李春华起诉至高新区法院,要求被告支付1.36万元违约金。

  庭审:原告未促成买卖合同成立,驳回诉讼请求

  今年6月份,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被告辩称此前已与另一家咨询公司看过涉案房屋,原告所提供的房源信息已没有价值,故无义务向其支付费用。

  原房主出庭作证,自述其并未授权原告代为卖房,其只同意由房产咨询公司代卖。对此,原告认为允许带客户看房就已代表原告授权。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确认书约定看房人与卖房人签订买卖合同后,由看房人支付佣金。依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原告虽带被告看房,为其提供购房机会,但其并未通过原告居间行为与原房主签订合同,其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现被告通过其他居间公司已与卖房人签订买卖合同。由此可见,原告并未促成被告与原房主合同成立,故其请求被告支付佣金及违约金无法律依据,所以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近日,高新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的中介公司

  房屋中介公司与客户签订看房协义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跳单”是什么意思?审理此案的杨杰法官对此进行了解析。

  杨杰说,房产中介公司给客户提供房源信息,促成房屋买卖并收取佣金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居间”行为,他们与客户签订的看房合同属于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跳单”行为亦称为“跳中介”,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预售确认书、委托求购协议或出卖协议,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约定条款中排除其他中介公司与顾客交易的条款,这属于居间合同中“跳单”格式条款,虽然合法有效,但是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杨杰介绍说,这种“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绕开中介公司而与原房主成交,致其无法得到应得的服务费,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等无效情形,故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款,衡量买方是否构成“跳单”,关键是看其是否利用该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未利用此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就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合同成立。

  本案中,原告虽向被告提供房源信息等条件,但原房主明确表示未授权给原告代为卖房。另外,该房源信息系从原房主张贴卖房广告处获悉,故其并不享有独家中介权,且其也无证据证实被告利用此信息与房产咨询公司恶意签订中介合同,避免中介费用。所以,被告并未违约,原告请求支付佣金及违约金无法律依据。

  (文中当事人除法官外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