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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制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 学校不得因学生申辩而加重处分
2017-09-27 07:52:49 来源:生活报  作者: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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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9月27日讯 26日,记者从省教育厅了解到,省教育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处分(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提出意见时间为9月27日至10月16日,具体内容可登录省教育厅官网查看。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处分(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所称的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学校对学生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应包括取证、查实、审查、决定、送达等基本程序。学校发现学生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学校发现学生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未向学生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处分学生的依据。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处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当事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复核。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经审查,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由学校职能部门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规定提出处分(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决定。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并到期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责任编辑:张广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