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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乌马河区法院依法适用轻刑快审当庭宣判
2017-12-13 09:42:52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李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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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轻刑快审。

  日前,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朱某某与朋友在乌马河区大内烤脖手烧烤店用餐结束后,朱某某见吧台上放有1部苹果牌6spuls手机,认为是朋友的,便将此手机拿走。

  该案适用轻刑快审,当庭宣判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适用轻刑快审后,该案的审理期限仅用10天,比适用简易程序缩短了10天。

责任编辑:李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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