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2月26日讯 今年1月初,哈市王女士在某品牌专柜花1299元买的新皮包,刚背5天正面就出现大面积“炸皮”现象,她想退货,商家却称是人为原因造成拒绝退货,因多次协商未果,王女士将此事投诉至省消协。
据王女士介绍,她觉得皮包刚买5天就出现这样的问题,应该是皮包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就到专柜要求换一个新的或是退掉。可商家却认为这是消费者自身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能退换,但可帮王女士寄回厂家免费维修。王女士将此事投诉至省消协。经协商,商家为王女士办理了退货。
据省消协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在本起消费投诉中,皮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商家应该履行相关义务。对此,省消协提醒消费者,要保存好当时购物的凭证,留存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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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出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责任编辑:杨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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