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27日讯 为了方便女儿就近上学,哈市的王先生通过中介选定了一套二手房,签订合同并交付定金后,卖方李女士称其丈夫不同意卖房,要求解除合同。王先生认为,李女士在合同上已代其丈夫签字,自己也支付了定金,于是拒绝了对方的要求,并提出继续履行合同。那么,王先生与李女士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王先生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妻子签了卖房合同丈夫却不同意卖
“家里的事儿都我一人说了算,这房子你跟我签合同就好使。”2017年8月,李女士以家中“掌柜的”身份与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不料事后其丈夫拒绝卖房,李女士又通过中介找到王先生希望解除合同。王先生认为,签订合同时,他特地询问了李女士关于该房屋的买卖其丈夫张先生是否同意,对方一再强调家里自己做主,丈夫也同意卖房子。此外,双方也是以自愿原则签订的合同,李女士和张先生是夫妻关系,其可以代丈夫签署买卖合同,因此房子应该卖给自己。由于双方对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各执一词,最终选择通过仲裁进行调解。
仲裁结果双方通过调解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哈尔滨仲裁委办案秘书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李女士自称“掌柜的”,是基于与其丈夫的日常生活习惯认为自己一个人做主卖房子没问题,但从法律上说,案涉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必须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才能出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也明确提到,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提到,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以推断,王先生与李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因李女士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因此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经过调解,李女士最终同意赔偿王先生1. 5万元并返还已经收取的2万元定金,双方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仲裁提示买卖房屋是大事一人做主不可行
房屋买卖在老百姓的生活中是一件大事,由于家庭成员间的生活习惯,可能会由一个“掌柜的”说得算,但类似房屋买卖之类的大事决策上,还是应当和配偶或其他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家庭成员商议,达成一致意见才可以处置或出售。此外,买房者也应当注意对于有其他共有人的房屋进行仔细审查,确定房屋的出售是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