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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018-04-28 12:41:24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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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黑教规〔2018〕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就哈尔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招生工作的工作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要有利于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消除大班额,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

  (二)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以区、县(市)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开展招生工作。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和市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三)实行“阳光招生”。坚持程序规范,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四)完善招生制度,周密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区、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十三五”期间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和常住人口的变化,对本地区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做出整体规划。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周密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工作推进制度、划片决策制度、入学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招生热点学校要认真调研,摸清底数,结合实际,依法制定和完善入学细则。招生工作方案须经区、县(市)政府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二、认真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一)明确招生对象

  小学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2012年8月31日前出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哈尔滨市居住且符合在哈尔滨市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

  初中招生对象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哈尔滨市居住且符合在哈尔滨市就读条件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暂缓入学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其户籍地所在学区公办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报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批准,方可暂缓入学。暂缓入学期满,没有特殊原因的应及时入学,确需继续暂缓入学的,要继续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继续暂缓入学。

  (二)做好公办学校的招生工作

  1.明确公办学校招生时间。公办小学招生时间为7月20-22日;公办初中招生时间为8月4-8日。

  2.公办小学实行就近划学区招生。公办小学校招收区、县(市)教育局划定的入学学区内和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不得跨学区招生。适龄儿童入学报名时,应提交适龄儿童及其监护人的户口簿、房产证或公有产权住房承租证、适龄儿童本人的预防接种证等有关证件。适龄儿童在学区学校入学,要符合“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户籍应与其父母户籍一致;户籍地址与住房产权证或公有产权住房承租证一致且住房产权人或公有产权住房承租人为适龄儿童父母或其监护人。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由区、县(市)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学。各区、县(市)要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统筹的原则和办法。

  3.要合理划定学区。区、县(市)教育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划定居住区的入学学区,确定就学学校。

  已划定的学区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应由区、县(市)教育局进行审慎论证,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依法治理的思路和办法,完善各利益相关方参与的划片和片区调整工作机制,强化划片工作程序和内容的公开、公平、公正,提升划片结果的认可度和公信力。划片及片区调整工作备受关注,应当提前广泛告知,设立必要的过渡时限,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并及时化解划片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4.公办初中实行对口招生。公办初中招收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指定的对口小学毕业生和统筹安排的小学毕业生。为控制大班额,各区、县(市)可依据实际完善小学对口直升初中政策。从2018年小学入学新生年级开始,学位充足的初中学校,继续实行对口直升政策;学位紧张的初中学校,只有符合“两个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应与其父母户籍一致;户籍地址与住房产权证或公有产权住房承租证一致且住房产权人或公有产权住房承租人为适龄儿童父母或其监护人)的小学毕业生方可直升对口初中,其他情况的均由区、县(市)教育局根据学生实际住址和初中学校学位情况就近统筹安排初中就读。各区、县(市)要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统筹的原则和办法。

  5.严格规范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禁止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严禁公办学校收取择校费,禁止要求家长到学校或到学校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行为,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三)做好民办学校招生工作

  1.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指导与管理。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并将各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报市教育局备案。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禁止超计划招生;禁止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禁止招收借读生;禁止擅自提前实施自主招生;禁止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招生;禁止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禁止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禁止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禁止民办初中学校招收小学未毕业和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禁止擅自在公共媒体上发布招生广告或向社会散发宣传材料,确需发布的,必须报区、县(市)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发布。

  2.规范制定发布招生简章。民办学校要在招生报名前依法自主制定招生简章,招生简章须向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发布。民办学校招生简章的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招生程序、报名时间、招生时间、收费标准等。实行民办学校招生公开承诺制度,在招生前所有民办学校须通过学校网站、招生简章等方式向社会承诺:不以任何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不与任何社会培训机构合作,提前选拔、特殊培养学生;面谈内容不包含任何学科知识性内容。

  3.明确民办学校招生方式。深化民办学校招生制度改革。民办小学实行自主招生。民办初中采取自主招生与电脑随机派位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招生。2018年,在坚持民办学校自主招生的基础上,将民办初中学校招生计划中15%的学位通过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电脑派位工作由各区、县(市)教育局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4.实行网上报名办法。民办学校要建立完善网上招生报名系统,在规定时间开通网上报名系统接受学生报名。学生在网上填报报名志愿表,获取网上报名号。各民办学校受理报名时,应拒收奥数、英语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等级考试证书,拒收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

  民办小学报名、招生时间为7月16日-8月13日,民办初中报名时间为5月21日-7月9日。严禁民办学校提前组织报名。参与民办初中电脑派位招生的学生须在5月24日17时前完成报名。5月24日17时后到民办初中学校继续报名的学生将失去参与电脑派位招生的资格。

  5.严格电脑随机派位招生。电脑派位工作由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于5月30日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具体程序如下:

  (1)汇总数据。民办初中学校于5月26日将报名数据报所在区、县(市)教育局。5月27-29日,区、县(市)教育局对辖区各民办初中学校报名数据信息进行汇总核对后形成派位数据库。

  (2)公布信息。区、县(市)教育局公布辖区各民办初中学校招生计划15%学位数额和各民办初中学校的报名数据。

  (3)实施派位。电脑派位时邀请辖区内相关人员(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及家长代表现场监督,由公证处现场公证。电脑派位过程要全程录像并存档。

  (4)公布结果。5月30日电脑派位结束后,通过民办学校和区、县(市)教育局或政府网站及张贴公告等方式公布电脑派位结果。

  (5)确认录取。通过电脑派位方式被民办初中录取的学生,由民办初中所在区、县(市)教育局于5月31日发放《派位录取通知书》,学生凭《派位录取通知书》到毕业小学校开具《民办学校录取确认书》,交给录取学校并缴费,由民办初中学校向录取的学生发放正式录取通知书,完成录取确认工作。6月5日17时未向民办学校提交《民办学校录取确认书》的学生,视为放弃电脑派位录取资格。已通过电脑派位被民办初中学校正式录取的学生不得再参加其他民办学校自主招生

  6.规范自主招生。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可以通过面谈等方式招生。民办初中自主招生时间为6月16日-7月13日。

  通过面谈招生的,要规范程序、方法和内容。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观察、面谈交流等方式综合考察学生素质。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或测试。

  实施民办学校面谈内容备案制度。6月15日民办初中学校要将面谈方案(包括面谈方式、面谈题目等)密封并加盖密封章封存后,报所在区、县(市)教育局备查。

  学生凭面谈通知等证件参加民办学校面谈。民办初中面谈时间不得早于6月16日。要提前将面谈时间报所在区、县(市)教育局。面谈过程要向教育行政、督导、监察等部门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民办初中学校向拟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接到民办初中录取通知书的学生,按规定时间到民办学校缴费,并凭录取通知书,到毕业小学校开具《民办学校录取确认书》,交给录取学校,完成录取确认工作。

  民办初中不得要求通过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在6月21日前提交《民办学校录取确认书》。

  民办初中学校凭《民办学校录取确认书》提取学生档案、接收学生入学、建立学籍。区、县(市)教育局凭《民办学校录取确认书》,为民办初中学校提取被录取学生的小学档案,审核学生学籍。

  哈尔滨市小学开具《民办学校录取确认书》的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次为5月31日-6月1日和6月4-5日,第二次为6月20—22日;第三次为6月25—29日;第四次为7月2-6日;第五次为7月10—12日。

  小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拟到民办初中学校就读的本校毕业生开具《民办学校录取确认书》。小学只能为每名被民办初中学校录取的毕业生出具一份《民办学校录取确认书》,不得为一个毕业生出具两份以上(含两份)《民办学校录取确认书》。

  民办学校要在规定日期内完成录取工作,填写《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新生录取名册》,并在规定时间报区、县(市)教育局备案。

  7.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对民办学校的网上报名系统、自主招生方案和招生简章等要严格审核,及时纠正违规内容。

  (四)做好特殊群体招生入学工作

  1.妥善安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视障、听障、智障适龄儿童原则上应到户籍所在区、县(市)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班)或市特殊教育学校就学;视障、听障、智障适龄儿童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可以到普通学校就学,普通学校不得拒绝接收。接收残障儿童少年就学的普通学校要做好随班就读教育。

  2.做好民族学校招生工作。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到本民族学校就学。到本民族学校入学的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应到户籍所在区、县(市)民族学校就学,户籍所在区、县(市)没有本民族学校的可到哈尔滨市其他本民族学校就学。

  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不到本民族学校就学的,享受其他适龄儿童少年同等待遇,可到户籍所在地学区学校入学。

  在民族小学毕业的小学生,不再就读民族初中的,可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学生家长须在6月9日前向学生毕业学校提出申请,由学生户籍所在区、县(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3.做好农村偏远地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各区、县(市)要加大投入和管理力度,办好村小学和教学点,努力稳定乡村学校生源,确保农村偏远地区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4.继续压缩特长生招生规模。已停止特长生招生的区、县(市)和学校2018年不得再招收特长生。2019年哈尔滨市义务教育学校全面停止招收特长生。今年继续招收特长生的区、县(市)和学校,要规范体育、艺术基点校招生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育、艺术基点校的整体规划和招生工作的管理。省级以上初中体育、艺术教育基点校可以在学校所在区、县(市)招收批准项目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小学体育、艺术教育基点校和省级以下初中体育、艺术教育基点校均不得跨学区招收特长生。

  要严格控制省级以上初中体育、艺术教育基点校特长生招生数量,特长生招生数量不得超过学校新生总数的5%。

  区、县(市)教育局负责制定本地区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办法,确定本地区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条件,建立健全特长生资格认定制度。

  区、县(市)教育局须将本地区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学校的名单、项目名称、招生名额、招生时间和招生办法于6月9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要严格按公示的学校、项目、名额、时间和办法招生,招生结果要向社会公示。

  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严禁通过文化课考试招收特长生。

  5.妥善解决集体户口、拆迁(棚改)户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问题。根据实际居住情况,统筹安置集体户口、拆迁(棚改)户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本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实际居住地就学,可参照户籍与常住地址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就学办法统筹安置。因住所拆迁临时变更居住地址需跨学区入学的,临时居住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凭拆迁(棚改)户提供的临时居住证明、户口簿和拆迁(棚改)的相关手续,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予以统筹安置。

  6.统筹安排跨区、县(市)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入初中。在公办学校跨区、县(市)就读的小学生,小学毕业后可以返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就读初中,也可按照就读小学所在区、县(市)初中招生政策在就读小学所在区、县(市)升入初中。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的,须由学生家长在6月9日前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将申请于6月16日前报区、县(市)教育局。各区、县(市)教育局统一时间交换学生档案后,由学生户籍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7.做好民办小学毕业生回公办初中就读的新生安置工作。民办小学毕业生要求回到公办初中就读的,须由学生家长在7月14日前向户籍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提出申请,提供户口簿和小学学籍材料,由区、县(市)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初中学校就读。

  8.做好外地返乡小学毕业生的入学安置工作。哈尔滨市在外地就读的小学毕业生,返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就读初中的,须在7月15日前向户籍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提出申请,提供户口簿和在外地就读的学籍材料,由区、县(市)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9.妥善安置引进高端人才子女、哈尔滨市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等优抚对象入学。认真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端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教发〔2016〕61号)、《关于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哈教联发〔2013〕4号)等文件精神,妥善安置在哈尔滨市居住的高端人才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等优抚对象入学。

  10.切实做好随迁子女的入学安置工作。区、县(市)教育局要根据辖区内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置随迁子女就学。适龄随迁子女拟在哈尔滨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须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及随迁子女的户口簿、在哈尔滨市居住的居住证、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哈尔滨市的就业证明。

  11.切实做好俄语班招生工作。为服务哈尔滨市对俄合作中心城市和龙江丝路带建设,哈尔滨市有哈尔滨市实验学校等9所公办学校开设俄语班(外语教学为俄语)。为鼓励更多的学生学习俄语,允许哈尔滨市嵩山中学校、哈尔滨市实验学校、哈尔滨市群力经纬中学校、哈尔滨市第39中学校、哈尔滨市第31中学校等5所学校的俄语班在全市范围内(不含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山镇第一中学校、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第一中学校对口小学应届毕业生)招生。允许哈尔滨市文府中学、双城区第6中学在其所在区范围内招生。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山镇第一中学校、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第一中学校在各自的对口小学应届毕业生招生。志愿到初中俄语班学习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允许招收俄语班的学校报名。报名人数超过学校俄语班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面谈等方式招生。通过面谈方式招收新生的,学校不得利用面谈进行学科知识考试和测试,不得超计划招生。俄语班招生起止时间与民办初中学校相同,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填写招生名册,经区教育局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由市教育局统一提档。

  12.加强外籍学生的入学管理。只有获得接收外籍学生资格的学校方可接收适龄外籍学生入学。外籍学生入学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严格执行分班、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

  1.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学校“大班额”问题。区、县(市)要加强调研,摸清底数,做好因户籍制度改革和城镇化带来的学龄人口变化预测,及时通过新建扩建、改建学校扩大办学规模等措施,确保城镇新增学龄儿童就学需求,确保班额符合国家标准,防止产生新的城镇大班额大校额问题。对教育资源较好学校的“大班额”问题,要通过建立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等措施,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合理分流学生。

  2.严格控制起始年级班额。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班额标准编班,严禁出现新的大班额。严禁因为控制班额编制虚假班级。

  3.严格执行均衡分班办法。小学、初中继续采用“两先、一抽、不调”的办法分班。要继续通过电脑随机方式均衡分班,继续通过抽签方式确定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组合。班级和教师组合一经确定,不得调换。学校新生分班和抽签确认班主任及任课教师时间为8月25日。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举办快、慢班和重点班,坚决纠正擅自举办实验班、特长班以及违规收费的作法。原则上不得举办学科实验班,因教育教学改革确需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必须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进行实验,并不得加收费用。民办学校不得将派位录取与自主招生的学生各自单独编班。

  4.严格学籍管理。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任何学校不得招收借读生。不得为未报到学生注册电子学籍。

  (六)及时公开招生信息

  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通过网站公示、张贴招生公告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家长和社会公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实现“阳光招生”。

  市教育局负责向社会公布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市、区、县(市)负责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部门及咨询电话。

  区、县(市)教育局应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

  1.本区、县(市)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政策;

  2.辖区内小学招生学区范围、报名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

  3.辖区内初中招生对口学校;

  4.辖区内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招生项目、招生名额、招生条件、录取办法和录取结果;

  5.辖区内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报名招生时间、招生办法、收费标准等;

  6.区、县(市)教育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

  学校应通过学校的网站公告、在社区张贴招生公告等形式及时公开招生的相关信息。

  三、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教育公平公正,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公安、房产等部门,切实做好各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各区、县(市)教育局“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招生工作透明公正、平稳有序。

  要健全协作应急机制。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之间要建立专项工作直通网络,保持信息畅通;各区、县(市)教育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公安、应急等部门制订招生入学工作预案,成立应急小组,建立会商协调机制,快速稳妥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平稳完成招生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市和区、县(市)教育局及中小学校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招生政策宣传,让广大家长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程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与家庭、社会的联系沟通,引导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积极宣传哈尔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成就以及哈尔滨市有关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的政策,积极宣传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降低家长的择校愿望,避免盲目跟风择校。

  (三)加强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和区、县(市)教育督导部门要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市教育局把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纳入评价区、县(市)教育局工作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完善招生入学监督工作机制。区、县(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保障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方面进行全程监控,监督并指导学校履行依法规范办学的责任。对群众关注的热点学校,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在招生、分班等重要环节派专人到学校进行现场监督指导。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切实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要全面强化监督问责,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对因政策执行不到位,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县(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在全市教育系统的评优资格。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实施党政纪处分等处理。民办学校违规招生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依照有关规定对学校给予核减第二年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责任编辑: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