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5月24日讯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省内异地就医开展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通知》。自今年10月1日起,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可用社保卡或现金直接结算。
根据《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省内异地就医在包括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治疗的门诊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用社会保障卡个人账户或现金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省内异地就医人员进行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时,执行全省统一的“三项目录”规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参保地政策执行。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其他管理规定,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13号)执行。
责任编辑:杨禹
相关新闻
热点新闻
图片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