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黑龙江省法院  >  法院动态
搜 索
黑龙江省公开宣判5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涉案26名被告人获刑
2018-07-09 11:10:13 来源:东北网  作者:张明杰 唐继厚 佘雨桐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极光新闻

  东北网7月6日讯 (张明杰 记者 唐继厚 佘雨桐)6日,记者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黑龙江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审结的5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分别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松北区、呼兰区和巴彦县人民法院依法同步公开宣判。经人民法院审理,涉案26名被告人获刑二年至八年不等。

  为争夺市场摊位寻衅滋事 6人获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经营的市场管理公司受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街道办事处委托,负责管理该区燕山路市场摊位。2016年11月,群力街道办事处取消与吕某经营公司的委托关系。为开办市场并争夺市场摊位,从2017年4月起,吕某纠集周某、顾某、钱某、于某、郗某等5名被告人,多次持棍棒、管制刀具等凶器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尚都农贸市场等地,实施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和随意殴打他人等行为,致多人受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纠集周某、顾某等5名被告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6名被告人三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村霸”纠集3人欺压百姓 获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是呼兰区沈家街道罗斌村村民。从2016年12月起,李某纠集被告人张某、白某等人,形成恶势力,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沈家街道地区多次实施威胁、恐吓、殴打,毁坏他人财物等行为,强行承包、低价强占、强行耕种他人耕地,强拿硬要、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横行乡里,欺压百姓,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白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三年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

  为争抢松花江面客源 两伙斗殴均获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初,被告人荣某与高某、佟某等人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哈尔滨市松北区松花江冰面上经营冰雪娱乐项目,为争抢客源,荣某纠集高某等3人对同为未经审批经营冰雪娱乐项目的王某采取持刀追逐、驾车围堵经营场地等方式,阻碍其经营。

  荣某与高某合作关系破裂后,二人分别纠集田某、杨某、高某、焦某和陈某、雷某、朱某、徐某、张某、张某、佟某等11名被告人相互殴斗,并辱骂、驱赶游客,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荣某等5名被告人,高某等8名被告人为排挤竞争对手,争抢客源,在公共场所殴打、辱骂、追逐他人,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荣某等5名被告人二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高某等8名被告人二年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

  为争抢客源随意殴打其他司机 4人均获刑四至八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12月间,哈尔滨凯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者安某(在逃)取得哈尔滨市至巴彦县镇东乡韦家岗客运线路经营权后,安某和被告人夏某为防止出租车司机、拼车司机拉走客源,组织并指挥被告人宫某、丁某、路某等人,形成恶势力,对巴彦镇东乡村附近的客运线路进行看守,多次肆意对过往的出租车和私家车进行盘查、打砸,对司机进行辱骂、恐吓、殴打,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多次纠集被告人宫某、丁某、路某等3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四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赵红星

【东北网专栏】黑龙江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