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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二十三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下)
2018-07-12 08:58:43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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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23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转办第二十三批次,共67件举报案件,其中重点案件48件,已办结45件,受理编号为2432、 2433、2434、2435、2436、2437、2438、2439、2440、2441、2442、2443、2444、2445、2446、 2447、2448、2449、2450、2451、2452、2453、2454、2455、2456、2457、2458、2459、2460、 2462、2463、2464、2465、2466、2467、2468、2469、2471、2472、2473、2474、2475、2476、 2477、2478;未办结3件,受理编号2431、2461、2470。第2456至2478号案件办理情况如下:

  二十六、受理编号2456号:“一是高台子镇七撮房村原村委会干部破坏举报人承包的600-700亩草原栽种树木,举报人向相关部门反映五六年无人理会。二是该村干部自2002年以来,在没有手续的情况下破坏上千亩草原挖坑卖土,为掩盖事实在草原上栽树,出租被破坏的草原建练车场或存放泥浆。举报人向相关部门反映未果,要求恢复草原生态。”

  第一个问题处理情况:(“一是高台子镇七撮房村原村委会干部破坏举报人承包的600—700亩草原栽种树木,举报人向相关部门反映五六年无人理会。”)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栽树地块位于七撮房村萨大路西侧,总面积14623亩,使用权为高台子镇七撮房村。2005年,该村村民委员会与本村村民签订了草原承包合同。其中,水源路北侧6580亩由付某某承包,水源路南侧3096亩由薛某某承包,宋家围子屯西900亩由李某承包,姚家屯东北4047亩由刘某某承包。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4日,大庆市大同区成立由副区长、畜牧局局长、草原监理站站长、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大同分局局长、高台子镇镇长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2010年~2013年间,信访反映的地块共造林823.1亩,其中,2010年,王某某和薛国某(王某某提供苗木)在薛国某承包地块造林90亩、薛国某无偿提供给薛彦某用于造林地块121亩;2011年,李某某在付某某转包的地块造林109.4亩。2011年,刘某某、薛国某分别在自己承包地块造林135亩、36亩;2012年、2013年,张某某在付某某转包的地块造林302亩;2013年,姚某某在付某某转包的地块造林29.7亩。以上造林地块,承包人均与七撮房村村委会签订了造林承包合同,并且区林业局全部下发了林权证。经定点勘测,比对大同区2018年第4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使用的国土“二调”数据,信访反映的地块地类性质属于未利用地,不在草原管理系统之内。

  举报人曾向纪检、区政府等相关部门反映过该问题,各部门均给予了答复。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处理情况:(“二是自2002

  年以来,该村干部在没有手续的情况下破坏上千亩草原挖坑卖土,为掩盖事实在草原上栽树,出租被破坏草原建练车场或存放泥浆。”)

  (一)基本情况

  七撮房村共有三个取土场,均在萨大路西侧。水源路北侧有一处停车场,占地面积6400平方米,萨大路西侧有一处存车场,占地面积90000平方米。七撮房村有两处泥浆固化点,西干线三不管路口东3公里一处,西干线三不管路口西养猪厂西墙外侧一处。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信访反映的三个取土场分别位于小北荒屯东侧、长青奶牛广场西侧、西干路西侧。因萨大路拓宽工程用土,大庆市亨尔达经贸有限公司、大庆市平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同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别于2008年、2009年、2013年,在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大同分局办理了黏土采矿证,总面积56.7亩,七撮房村共收取土地补偿费51.7万元,在村集体入账。2018年6月21日,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大同区分局工作人员、高台子镇副镇长通过现场勘验,比对大同区2018年第4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使用的国土“二调”数据,取地块地类性质为其他草地,属于未利用地,不在草原管理系统内。但2008年和2013年实际取土面积超出采矿证审批面积20.98亩。针对以上问题,联合调查组一是责成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大同分局对相关问题立案调查,目前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大同分局已立案。由于被盗采土方量较大,大同国土局经研究决定7月10日前移交大同公安局处理继续深入调查;二是责成高台子镇政府、七撮房村及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大同分局加强监管。

  针对超审批范围采土等监管不到位问题,6月19日,大同区政府移交给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启动问责机制,目前大庆市国土局纪检组已经对大同国土分局主要领导及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询问笔录,近期上会研究处理结果。

  经调查核实,水源路北侧的停车场,无使用手续,负责人徐某某,2017年9月开始在此处停放车辆。萨大路西侧的存车场,2012年6月1日,方某某(存车场负责人)与七撮房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废弃地整治开发利用承包合同,从事畜牧养殖,面积60000平方米;同年6月15日,方某某与孙某某签订了占地面积30000平方米的养殖协议,用于扩建养殖场,由于养殖项目管理不善,方春光于2015年年末开始在养殖场院内存放车辆。

  经调查核实,七撮房村位于西干线三不管路口西养猪厂西墙外侧30米的泥浆固化点,是2009年采油五厂建设太北开发区块工程用做存储29口油井的废弃水基泥浆固化点,经国土部门实际测量泥浆固化点面积为1324平方米。2011年7月20日,完成泥浆固化点施工,2011年11月8日,经油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监测验收合格,该地块现已长出大量芦苇,植被恢复良好。位于西干线三不管路口东3公里的泥浆固化点,是2013年采油五厂建设太14排以北萨二组油层产能工程用做存储71口油井的废弃水基泥浆固化点,经国土部门实际测量泥浆固化点面积为7590.7平方米。2013年11月8日,完成泥浆固化点施工,2014年4月27日,经油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监测验收合格,该地块现已长出大量芦苇,植被恢复良好。

  联合调查组通过定点勘测,比对大同区2018年第4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使用的国土“二调”数据,停车场、存车场和泥浆固化点地块地类性质均为其他草地,属于未利用地,不在草原管理系统内。

  针对调查中存在的问题,联合调查组一是责令停车场三日内清除所有车辆和围挡,恢复该地块原貌;二是相关部门加强对泥浆固化点的监管,保证泥浆固化点合规合法,实现废弃泥浆的无害化处理;三是责成高台子镇政府、七撮房村及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大同分局加强监管,杜绝不经批准非法使用土地行为发生。

  已启动问责机制,目前大庆市国土局纪检组已经对大同国土分局主要领导及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询问笔录,近期上会研究处理结果。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七、受理编号2457号:“一是龙凤区向阳村、马家窑、刘高手周边有人故意破坏大面积草原,违法占地建炼油厂,未安装废水废气治理设施,生产过程中废水废气直排外环境,无人监管,有人强占并破坏农户徐某某承包的400亩草原建非法炼油厂。二是2018年6月,大庆油田公司光明轻烃储库旁,有人破坏草原和植被建炼油厂,生产过程中污染空气、水和土壤。举报人要求取缔非法企业,恢复草原生态和植被。”

  第一个问题处理情况:(“一是龙凤区向阳村、马家窑、刘高手周边有人故意破坏大面积草原,违法占地建炼油厂,未安装废水废气治理设施,生产过程中废水废气直排外环境,无人监管,有人强占并破坏农户徐某某承包的400亩草原建非法炼油厂。”)

  (一)基本情况

  2005年6月25日,向阳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徐某签订了草原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自2005年6月25日至2035年6月24日,承包期为30年。承包的草原一调主要现状地类为荒草地,二调主要现状地类为盐碱地。徐某承包草原的用途为种草植树,改善生态环境,发展高效现代农牧业。范围分为草原南2328113.2平方米、草原北684836.3平方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5日,大庆市龙凤区环保局、国土分局、龙凤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龙凤镇相关人员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并对比了龙凤国土部门提供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公告使用的国土二调数据和图纸。经核实,龙凤区向阳村(包括马家窑屯)、刘高手村辖区内,国土一调主要现状地类为荒草地,二调主要现状地类为盐碱地。信访反映的区域土地类型为盐碱地,并非草原,不存在草原被破坏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在大庆天然气公司轻烃总库南侧,有一处被圈占的场地,建有围档,面积大约4000平方米,院内有一板房,约50平方米,房屋的院内无任何设施。该地是龙凤镇向阳村刘某某私自圈占的土地,与向阳村没有任何用地合同。针对向阳村刘万里私自圈占土地的行为,检查组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拆除。6月26日下午再次检查时,刘某某私自圈占土地已拆除完毕。

  经实地核查,龙凤镇向阳村委会与徐某某签订的合同书所划定的用地范围图内无企业存在,不存在强占破坏农户草原建非法炼油厂的行为。但在徐某某承包地块的东侧,有一家大庆市圣华燃料油生产有限公司锅炉燃料油项目。2010年7月,该项目环评文件获得龙凤区环保局审批(龙环建字〔2010〕23号),未验收。该项目主要产品是锅炉燃料油,采用化学破乳、固液分离相结合的生产工艺,年产锅炉燃料油2000吨。油水分离后生产废水统一收集到处理罐,定期送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喇嘛甸分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锅炉尾气高空排放,含油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挥发物无组织排放。该项目建设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土地类型为盐碱地。2018年6月初,龙凤区环保局在自查自改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与环评不符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针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龙凤区环保局已对该企业处以3万元罚款,处罚程序正在执行中。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2018年6

  月,大庆油田光明轻烃储库旁,有人破坏草原和植被建炼油厂,生产过程中污染空气、水和土壤。举报人要求取缔非法企业,恢复草原生态和植被。”)

  此案件已于第一个问题进行了回答。

  二十八、受理编号2458号:“新兴村村民赵某、张某某5月初在道里区新农镇大中安屯东侧水渠和新发村接壤处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1000车,其中哈双北路南1200米处200车、哈双北路南200处400车、哈双北路北800米处400车(卸垃圾的车是蓝色金刚,卸垃圾大多在晚上),已持续半个月左右,村民多次阻止未果。目前,哈双北路南侧的垃圾大部分已经用黑土掩埋。”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点位于道里区新农镇大中安屯东侧水渠和新发村接壤处,涉及的水渠为哈尔滨市万家灌溉站所属灌溉渠系中的一条斗渠,由于当地农民早已不种水田,该条渠道至今已停用20多年。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由于属地国土部门未予确认该条渠道的权属,致使渠道停用以来一直被当地占用,渠道边界已模糊不清。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市水务局会同道里区政府于2018年6月26日、27日现场调查确认,按照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道里分局《关于〈关于对万家灌区灌溉渠道进行土地确权的函〉的复函》对于渠道范围的认定,信访反映中所述的垃圾有部分倾倒于渠道内,部分倾倒于渠道外侧,垃圾中有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具体倾倒时间、倾倒责任人及垃圾总量新农镇政府正在组织调查。在调查明确倾倒责任人之前,先行采取如下解决措施:一是渠道外垃圾由道里区新农镇政府组织清理,于2018年8月3日前完成;二是渠道内的垃圾由万家灌溉站组织予以清理,于2018年8月15日前完成;三是由新农镇政府组织调查确认倾倒垃圾责任人后,报送相关部门处理;四是已将此案件相关情况及材料提交道里区检察院;五是由新农镇政府责成当地村委会加强管理,杜绝此案件中倾倒垃圾情况再次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九、受理编号2459号:“哈尔滨青蓝高瓴血液透析有限公司正处于装修阶段。周边不足50米处有幼儿园、100米之内有哈尔滨湿地公园、居民区及大型餐饮企业。举报人认为医院建设选址不合理,建成后产生的医疗垃圾和废水会影响小区居民正常生活,要求立即依法叫停该医院建设项目。”

  此案件已于第7-1批第51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受理编号2460号:“甘南县中兴乡粮贸有限公司2014年非法侵占耕地建设玉米储备库,距居民住房不足10米,每周喷洒杀虫剂,污染举报人家的自用深水井,经齐齐哈尔市疾控中心检验,井水的硝酸盐、氨氮、菌落总数等指标超标;该公司烘干塔生产时产生的废气和粉尘严重扰民。举报人向当地乡政府反映未果。”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甘南县松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位于中兴乡乡直西侧,主要经营项目为粮食烘干和仓储。该企业于2014年开始建设,环保、土地、建设、工商等审批手续齐全,污染防治设施完备。

  2014年,该企业建设1个烘干塔(此塔于2017年9月拆除),2017年又新建了1个烘干塔,仓储项目于2015年、2016年建设,以上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均获得了甘南县环保局审批,2018年3月均已通过验收。

  2017年3月,甘南县环保局在对该企业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未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和未进行环保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甘南县环保局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甘环责改字[2017]6号)。2017年11月,该企业按环评要求建设完善了污染防治设施,在前期安装封闭式滚筒筛、院墙安装防尘网的基础上,又安装了多管陶瓷+布袋除尘设施、更换了烟囱并进行加高处理;并于2017年9月末,将距居民最近的烘干塔及锅炉等配套设施进行彻底拆除。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4日,甘南县政府组织环保、国土、粮食、卫计等部门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经查,该地块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2015年,甘南县松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地号5-10-35-1),土地用途为仓储用地,出让年限50年。

  针对该宗地内有一处未批先建违法用地的违法行为,2018年1月,甘南县国土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该处违法用地地类性质为耕地,面积1037.64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允许建设区。2018年2月,县国土部门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该企业未经批准占用建设用地行为罚款5188.2元(甘国土资执罚〔2018〕2号);当事人于2018年2月缴纳了罚款。经甘南县消防大队实地测量,共测量3户居民,距离分别为10.02米、11.68米、12.47米。国家规定消防间距为12米,国家验收评定规则允许有5%的误差。消防部门已对消防间距不足的问题,依法对甘南县松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处罚20100元,并责令改正。

  甘南县疾控中心随机对中兴乡乡直选取3眼水井(包括该企业附近唯一一户不吃自来水的住户水井,同时在乡直东西各选1井位)的井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以上3家井水的硝酸盐指标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其它各项指标均不超标。经核查,该企业附近大多数居民都喝自来水,只有1户居民不同意安装自来水,一直都喝井水。甘南县政府责成中兴乡政府继续做该户居民的思想工作,尽快使其安装自来水。

  经调查核实,中央储备粮甘南直属库有限公司所有租仓库点,如要对库存粮食实施虫害防治,需向甘南直属库有限公司提交虫害防治申请,经实地检查后决定是否批准虫害防治。2018年以来,中央储备粮甘南直属库有限公司未接到松泰公司提交的虫害防治申请,并且在对该库点进行驻库管理、监管巡查过程中,均未发现该库点有对粮食实施虫害防治痕迹。

  经核实,该企业于2018年1月进行了验收监测。2018年3月,企业已进行了环保验收。验收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锅炉废气检测结果、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检测结果均符合相应标准要求,信访反映的废气和粉尘严重扰民问题现今已不存在,但在完善设施前存在群众反映的情况。

  经甘南县环保局、信访办、中兴乡政府核查,举报人曾多次反映该企业污染扰民等问题,相关部门均给予相应答复。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一、受理编号2461号:“举报人多次向督察组反映富裕县以盐碱地的名义破坏2万亩草原开发稻田问题,齐齐哈尔电视台6月8日新闻节目播出的消息称“调查不属实”,6月16日再次播出消息称,“经调查,该信访案件不属实”。举报人不认可当地政府公开的调查结果,要求进一步查清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

  未办结。

  三十二、受理编号2462号:“油田热电厂在青龙山地区的一个储灰池里堆放了200多万立方米粉煤灰,粉尘污染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已持续5年。当地居民多次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青龙山地区储灰池位于大庆市龙凤区东城领秀小区三期南侧、恒大绿洲小区西侧,是大庆油田热电厂原贮灰场的主要组成部分。大庆油田热电厂原贮灰场始建于1990年,主要用于存放大庆油田热电厂产生的粉煤灰。2009年,为促进青龙山地区发展,消除贮灰场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市政府与大庆石油管理局签订了《关于大庆油田热电厂贮灰场迁建有关问题的协议》,协议约定“大庆石油管理局将油田热电厂现贮灰场用地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回大庆市人民政府。现贮灰场地面设施由大庆石油管理局负责拆除,由市政府负责现贮灰池的管理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国土部门确权,该区域贮灰池范围为国有建设用地55.2公顷。2018年4月,龙凤区环保局委托大庆市高新区广维勘察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对青龙山贮灰池进行了测量。经测量,灰体平均厚度约4米,粉煤灰总量约为146万立方米,状态为湿灰或干灰。

  大庆油田热电厂停用该贮灰池后,停止向其注水,池内水位自然下降。随着时间推移,粉煤灰逐渐变为干灰。在春秋季风时段,贮灰池周边存在扬尘现象。

  2018年6月24日,龙凤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到青龙山贮灰池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扬尘现象。多年以来,龙凤区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对粉煤灰贮灰场进行治理,有效解决贮灰池在大风天气引发扬尘问题。一是从源头上减少扬尘产生。2015年龙凤区政府投资60余万元购置防晒网,协调大庆油田热电厂对贮灰池再次注水,采取“低处注水,高处盖网”的方式,对贮灰场粉煤灰进行有效封盖。目前,贮灰池灰体高处已被杂草固化,近三年贮灰池周边未发生过大面积扬尘现象。二是取缔违规取灰防止二次扬尘。为防止取灰引发二次污染,2016年,龙凤区政府组织区公安、城管、环保等执法部门打击违规取灰行为,拆除取灰作业板房,清理取灰设备,同时加强对贮灰池的日常监督管理。

  为从根本上解决贮灰池对周边环境的影响,2018年以来,龙凤区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进青龙山贮灰池综合治理工作,目前已经拟定了清灰方案和规划建设方案。6月30日,大庆油田热电厂已完成对除灰管线拆除。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三、受理编号2463号:“原方正林业局局长王某某2011年至2014年超采木材15万立方米左右,举报人称可按以下线索调查:一是到方正林业局林木产品经销公司买木材,经理有时会告诉没有发票降2个点,就是在销售超采的木材。二是在贮木场装完车,检验队检完尺,队长在验收票子上签完字,就可通过林政检查站外运,后由检查站负责收回到林木产品经销公司集中销毁。三是方正林业局在建行、农行分设两个账户,林木产品经销公司也有两本账,小令是正常的,大令则是超采的,全面掌握超采数量和销售金额的是生产科、林木产品经销公司、木材检验队、林政科和贮木场。四是2012年销售给他人400立方米超采木材,超采明细是:1月8日沙榆24-28CM,01-524, 35立方。01-525,35立方。01-526,35立方。1月18日红松18CM以上,01-5056,70立方。3月5日楸合30CM以上,03-210, 120立方。4月4日清扬30CM以上,04-217,120立方。举报人要求依法查处王某某滥砍滥伐违法行为。”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到方正林业局林木产品经销公司买木材,经理有时会告诉没有发票降2个点,就是在销售超采的木材。”)

  此案件已于第十四批第1428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最新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4日,方正林业局抽调纪检、资源、财务、劳资、林政等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信访反映的四条线索进行了调查。经调查组梳理2011年以来的木材销售合同等内业资料,未发现信访反映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在贮木场装完车,检验队检完尺,队长在验收票子上签完字,就可通过林政检查站外运,后由检查站负责收回到林木产品经销公司集中销毁。”)

  此案件已于第十四批第1428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最新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4日,方正林业局抽调纪检、资源、财务、劳资、林政等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信访反映的四条线索进行调查。调查组调查了采伐设计、采伐审批、财务工资支付单、木材销售合同等内业资料,未发现信访反映的问题。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方正林业局在建行、农行分设两个账户,林木产品经销公司也有两本账,小令是正常的,大令则是超采的,全面掌握超采数量和销售金额的是生产科、林木产品经销公司、木材检验队、林政科和贮木场。”)

  此案件已于第十四批第1428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最新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4日,方正林业局抽调纪检、资源、财务、劳资、林政等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信访反映的四条线索进行了调查。经查,木材经销公司有2个对公账户,1个建行账户,1个农行账户,都属正常账户。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2012年销售给他人400立方米超采木材,超采明细是:1月8日沙榆24-28CM,01-524,35立方。 01-525,35立方。01-526,35立方。1月18日红松18CM以上,01-5056,70立方。3月5日楸合30CM以上,03-210,120立方。4月4日清扬30CM以上,04-217,120立方。”)

  此案件已于第十四批第1428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最新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4日,方正林业局抽调纪检、资源、财务、劳资、林政等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信访反映的四条线索进行了调查。经查,木材经销公司销售的木材均有销售合同、销售调拨令、到款通知单等销售内业资料。并且销售当日录入计算机,销售合同经总局备案。

  三十四、受理编号2464号:“2017年9

  月18日,小恒山矿原更生厂(院内企业名称为恒山区利勋矿山机械修造厂,实为洗煤厂,法人刘某)院外有3个工人手持塑料水管向河沟里放水,河沟呈黑色煤泥状态,严重污染水体。举报人在网上搜索恒山区环保局电话(0467—462759)举报,但未打通,恒山区环保局公布虚假举报电话,阻止市民举报,举报人通过环保举报网进行了举报,2017年10月25日恒山区环保局受理此案,当日举报人要求对水采样化验,2017年10月28日举报人在网上看到了洗煤厂的查处报告,内容大致为‘经现场检查,发现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工艺属淘汰范围等违法问题,责令立即拆除洗煤设施’,便向恒山区环保局询问污水化验结果,而恒山区环保局工作人员答复说因为调查洗煤厂时该厂没有洗煤就没有化验。恒山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在现场时,该洗煤厂的排污管道正在向河沟里排污水,举报人认为恒山区环保局存在包庇袒护洗煤厂的行为,不采样、不罚款,虚假处理。2018年4月初,刘某洗煤厂仍然在洗煤和排放生产废水,只是改为白天停产夜间生产,恒山区环保局没有跟踪处理此问题。”

  此案件已于第十三批第126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此次信访新增内容:“举报人在网上搜索恒山区环保局电话(0467—462759)举报,但未打通,恒山区环保局公布虚假举报电话。”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3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恒山区立即责成区环保局再次进行调查核实。

  经区环保局再次对该洗煤点进行突击检查,该企业仍处于停产状态;2017年10月,恒山区环保局监督企业对洗煤生产主要设施进行拆解,达到不能继续生产程度;2018年6月,恒山区环保局监督企业对剩余附属生产设施全部拆除。未发现洗煤废水外排现象。

  经区环保局工作人员网上查询,当前网络上确有“恒山区环保局联系电话0467—462759”等相关信息,但此类信息仅存在于个别非官方网站。区环保局联系电话与2017年3月15日恒山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电话一致,号码为0467—2462759,不存在公布虚假举报电话行为。

  下一步,恒山区将责成环保部门,采取日常巡查和夜间突击检查等方式,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和频次,一经发现该洗煤点有违法生产等行为,将严厉查处。

  三十五、受理编号2465号:“上世纪90

  年代末,友谊乡宁年村榆树台村民毁林毁草开荒近3000亩,被草原管理站处以罚款并要求还林还草,村里将高处的764亩地分给15户村民种树,剩下的地还草,十几年间树木径长至20多厘米。2012年-2017年,李某某、高某某等几户村民将树木毁掉,又开垦草原近2000亩改种水稻。举报人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上述毁林毁草开荒问题,至今未果,要求彻查上述问题,将毁林毁草者绳之以法。”

  (一)基本情况

  榆树屯隶属于友谊乡宁年村,人口1224人、457户、土地面积13016.6亩、草原面积12793亩、林地面积1882亩。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村西北,国土二调该地块为草地类别,但早期已开垦为耕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7日,由畜牧局、友谊乡政府等相关部门对反映地块现场勘查和走访农户询问得知该地块开荒时间为1997年~1998年间,由村集体组织开垦,其目的是为了壮大本村奶牛产业,为养牛户提供饲料地。因地势低洼,收成欠佳,2003年,村里组织在该地块造林。当时村委会承诺“谁在高岗处栽树,就可以在该地块低洼处种植农作物”。由于积水严重,苗木成活率低。2018年6月27日,经富裕县林业局实地测量,县林业局与省厅林业监测规划院对点核实,确定分给15户村民种树的高处764亩地为非林地,其余耕地由造林户耕种。经调阅土地二调数据显示,该地块在二调数据库中显示为草原。由于该地块低洼,田间管理不到位,导致农作物与杂草同期生长,国土二调时,以2006年国土卫星影像图认定为草原,而后改变用途,但村委会认为是饲料地。

  2003年至2016年期间,23户村民通过个人转包的方式,将该地块集中到7位村民手中,其中有一户村民有转包手续,其余村民未签署转包手续。7位村民中有两户有林权证,其合计面积为137.7亩,其他无林权证的5位村民总面积为1923.51亩。到2017年已全部改为水田。经实地踏查,该地块总面积为2061.21亩。该水田面积是由1997年~1998年开垦的耕地改造而成,不属于新开垦草原。

  2018年6月30日,富裕县政府组织县国土局、畜牧局、法制办、友谊乡政府等相关部门研究决定,要求该地块种植户将2061.21亩水田在2018年末全部退出。

  县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进一步核实,追究相关责任人。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六、受理编号2466号:“举报人6

  月5日来电反映山河屯重点国有林管理局下辖的7家经营所和附近村屯居民将耕种后遗留的农药空瓶及残夜被扔在河边或水里,污染磨盘山水库水源。6月8日,山河屯林业局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现场详细排查后,黑龙江省森工总局认定该信访问题不属实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举报人对山河屯重点国有林管理局6月8日自查走过场、敷衍了事的做法不满意,指出:一是联合调查组一天之内核实7个单位有些不现实,不可能查出问题;二是为了应付检查,7家经营所的环保合同书是2014年7月出台,垃圾清运管理办法是2018年4月1日才出台,且都是在2018年6月7日同一天让村民签字生效,明显作假。同时,举报人反映以下新问题:山河屯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同意铁山经营所在雪乡公路19公里至22公里处的山场随便放牛(2000-3000头),破坏山林生态,对水源造成严重污染。”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联合调查组一天之内核实7个单位有些不现实,不可能查出问题。”)

  (一)基本情况

  此案件基本情况已于第六批第331案件进行了介绍,情况已报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8日,山河屯林业局成立了由资源管理科、环保局、多种经营局、广播电视局等工作人员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责成水源地保护区内的长征、白石砬、永胜、凤凰山、铁山、三人班、曙光等七家林场所按举报人举报的地点、内容对水源地主要河口、耕地周边进行自查自纠,对发现的少量遗留在地边、河边的农药空瓶进行收集,集中运到库区外垃圾场进行处理。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山河屯林业局由资源管理科、环保局、多种经营局、广播电视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在林场所自查的基础上,于6月8日责成水源地内的七个林场所对耕地周边、入河河口进行了详细排查,经过一天的排查,七个林场所没有发现耕种后遗留的空瓶。6月22日,森工总局由环境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局组成调查组,对7个林场所进行了提级复核,经过一天的核查,没有发现举报事项所反映的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为了应付检查,7家经营所的环保合同书是2014年7月出台,垃圾清运管理办法是2018年4月1日才出台,且都是在2018年6月7日同一天让村民签字生效,明显作假。”)

  (一)基本情况

  此案件基本情况已于第六批第331号案件进行了介绍,情况已报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4年12月,为加强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及垃圾清运工作,林业局下发了《磨盘山水库上游垃圾清运管理办法》(山林资函[2]号);2017年10月,为加大磨盘山水源地环境保护力度,林业局下发了《哈尔滨市磨盘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山林资字[2017]153号)。林业局与水源地各林场所分别在2017年10月和2018年3月签订了磨盘山水库水源地保护责任书,林业局与个人没有签订责任书,不存在作假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山河屯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同意铁山经营所在雪乡公路19公里至22公里处的山场随便放牛(2000-3000头),破坏山林生态,对水源造成严重污染。”)

  (一)基本情况

  山河屯林业局自2010年开始,每年都下发文件(或公告、通告)禁止牛羊在林区散放。

  信访反映的区域为铁山林场551、550、549、569林班,雪乡公路19公里至22公里,实际为雪乡公路109公里至112公里。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4日~25

  日,山河屯林业局由铁山林场副场长、森林管护队8名队员组成调查组对铁山林场551、550、549、569林班进行为期二天的排查,没有发现散放的牛羊。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七、受理编号2467号:“柳树镇石青村原村长张某某在村集体草原上挖鱼池,柳树林场承包打拌沟经济林后在沟内草原湿地上私挖鱼池建房,具体如下:一是在村边侵占的集体草原上和打拌沟经济林私挖了6个鱼池,包括2个占地5000平方米的鱼池、2个2000平方米的鱼池、1个700平方米的鱼池、打拌沟上缘穆棱边界的1个鱼池。2017年冬,举报人曾向柳树林场和林口县林业局举报上述问题,对柳树林场的处理结果不满意。举报人要求依法对张某某私挖鱼池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填平鱼池,恢复草原湿地原貌,拆除违建房屋,废除张某某与林场签订的合同,严查柳树林场对张某某的处罚是否合理合法,依法依纪查处柳树林场对张某某违法问题处理不当的渎职行为。”

  (一)基本情况

  柳树林场位于林口县柳树镇行政区域内,辖区管理面积19947公顷。2014年,柳树林场为大力发展林下经济,与张某某及林场职工安某某(方某某)、孙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蔡某某)、韩某某等人签订营造经济林委托经营合同,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前提下,上述承包人私挖蓄水池和拦水坝8处、建管护房5个(彩钢房2个、砖瓦结构房3个)、新建房地基基础1处。(下转第十一版)

  (上接第十版)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2018年6月24日,副县长带领县林业局相关专业人员立即到柳树林场大拌沟进行实地调查。经调查核实,柳树镇石青村原村长张某某在承包的集体草原和柳树林场大拌沟建有鱼池1处和砖瓦结构自建房1所。鱼池位于柳树林场40林班51、52小班内,中心点坐标为N44°57′ 56.2″E130°11′57.6″,面积670平方米,现在使用人安某某。2018年1月3日,柳树林场已经对该私建鱼池立案处罚,并责令其在2018年7月1日前恢复原地貌;私建房屋位于柳树林场40林班40小班内,中心点坐标为N44°58′02.8″E130°11′37.8″,面积113平方米,房屋结构为砖瓦塑钢结构。2018年5月11日,县林业局立案处罚,并限期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上述对张某某私建鱼池、房屋违法行为的处罚是依据《森林法》和《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做出的,合法合规。

  目前,柳树林场大拌沟草原湿地上共有私建水池8个和房屋6处。其中:谷某某私建水池案,县林业部门于2018年1月已立案处罚,责令其在2018年7月1日前恢复原地貌,现正在恢复中;安某某建水池案,县林业部门于2018年5月已立案处罚,责令其在2018年12月30日前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韩某某、蔡某某私建水池案,县林业部门2018年5月14日已立案处罚,责令其在2018年12月30日前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方某某使用的水池大约于1975年历史形成,谷某某使用的水池为2006年以前就存在的季节性池塘,对这两个水池的定性正在调查中。此次检查中新发现的刘某磊、刘某全私建水池、房屋案件正在调查取证中。

  2018年6月20日,县纪委监委给予柳树林场副场长安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县政府责令县林业局制定具体整改措施,一是对上述违法行为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根据《森林法》和《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恢复原状或补办手续。二是举一反三,在全县各林场开展全面清查整治,对发现的私自建房和挖鱼池问题进行限期整改,确保生态恢复原貌。三是切实加强林地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林地管理的长效机制,严格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口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八、受理编号2468号:“自2015

  年以来,红星乳业每年冬天排放污水,污染附近安达市造纸厂家属房、树木和大棚。”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红星乳业实为黑龙江鞍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安达市铁西北街,建设项目于1956年开工建设,1958年建成并投产使用。2008年,该企业污水处理站项目环评文件获得黑龙江省环保厅审批(黑环建审〔2008〕02号);2009年,通过黑龙江省环保厅组织的验收(黑环验〔2009〕48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5日,安达市环保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因销量较低,该企业目前为间歇性生产。生产时,每天产生废水约50吨,每4至7天排放一次污水,污水主要为车间和管线的清洗水。污水经自建的,设计能力2000吨/日的污水处理站(SBR工艺)处理合格后,经排水干渠排入八里泡。该企业污水处理站出水安装了COD、氨氮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绥化市局信息监测中心联网,历史数据显示无超标现象。

  现场检查时,企业排水口没有大量水流排出,排水口附近水渠较为干枯。经对排水干渠附近排查,未发现受到污染的大棚。干渠附近共有两小片树林,未发现受到污染的树木。未发现有污水外溢至造纸厂家属房附近的情况。排查时发现,排水干渠被人为堵死,干渠中间位置有人为豁口,疑似附近农民挖开,将污水用于浇灌土地,但未发现土地被淹的情况。安达市环保局要求企业立即将堵死的干渠挖开,疏通水渠。

  安达市委市政府责成安达市环保局加强监管,监督涉案企业按时疏通排水干渠,确保污水达标排放至八里泡;督促鞍达实业强化企业外部排水渠的日常管理,一旦发现有私自封堵排水干渠的行为,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向安达市环保部门备案。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九、受理编号2469号:“一是2016

  年延寿县林业局五七林场71班发生了几次山火烧毁森林,林场有职工毁林开荒。二是2018年4月20日左右,五七林场71班又火光冲天,烧毁曲某某等人的林地。举报人要求查处上述毁林行为,并赔偿损失。”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2016年延寿县林业局五七林场71班发生了几次山火烧毁森林,林场有职工毁林开荒。”)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发生火情的地块位于延寿县安山乡五七林场施业区71林班内。71林班位于五七林场施业区东侧,安山乡兴福村东1.5公里,面积425公顷,其中有林地188.4公顷,林辅用地236.6公顷。2016年71林班内共计发生森林火灾1次,发生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下午13时左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3日,延寿县成立了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五七林场为成员的案件查办组进行了实地调查。经调查核实,2016年4月21日下午,延寿县五七林场施业区71林班内发生火灾,起火原因是当地农户焚烧秸秆火窜入林内,烧毁村民张某某8亩林地。由于五七林场扑火队到达火灾现场时,烧荒农户已不在现场,没能抓到烧荒人。2016年4月22日,延寿县森林公安局确定为本单位行政案件进行调查。由于线索不足,没有抓到烧荒人,该火灾案件没有结案。林场存在一部分职工工资田,为1996年五七林场为解决职工生活分的工资田,曾享受过国家粮种补贴。经五七林场工作人员现场勘查,2016年~2018年在71林班内五七林场职工工资田周边未发生毁林开荒现象,林场不存在职工毁林开荒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2018年4

  月20日左右,五七林场71班又火光冲天,烧毁曲某某等人的林地。举报人要求查处上述毁林行为,并赔偿损失。”)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延寿县加信镇金凤村南山,林业局五七林场施业区72林班内(不是举报的71林班,当日71林班没有发生火情),为农户曲成龙承包经营的林地,林木归个人所有。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3日,查办组(补充组成单位及人员)深入五七林场施业区72林班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2018年4月18日22点30分,在延寿县加信镇金凤村南山五七林场施业区72林班内发生火情,在扑火队到达火灾现场前,明火已被曲某某带人扑灭。此次火情因农户焚烧秸秆引发,不是人为故意纵火,所烧林木权属为曲某某个人所有,过火面积为2亩,树种为阔叶天然林,仅为枯枝落叶过火,未造成树木死亡及经济损失。该林地林木所有人曲某某没有报案。

  针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延寿县将举一反三,加大森林防火特别是春秋两季高火险期森防工作力度,加大防火期森防宣传,加大对野外违规焚烧秸秆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林地资源保护力度。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受理编号2470号:“大庆乙烯石化总厂生产期间产生废气、废水、噪声,严重影响龙凤乡新兴村居民的日常生活。该村居民多次向各级政府诉求环境污染问题和安全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

  未办结。

  四十一、受理编号2471号:“多年来,汤池镇全镇居民的生活垃圾无人处理,垃圾堆放点离居民区仅一条街道,异味扰民。当地政府不作为。”

  (一)基本情况

  汤池镇镇直常住人口3000人左右。信访反映的垃圾堆放点位于泰来县汤池镇政府西北1公里处,面积约12000平方米,垃圾存量约15000吨。堆放的都是生活垃圾,无工业固体废物。该处垃圾堆放点是2004年形成的,由最初附近居民开始倾倒逐渐演变成目前镇直生活垃圾的唯一堆放点。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30日,县环保局、汤池镇政府进行了实地踏查。经查,该垃圾堆放点堆放的均为镇直居民的生活垃圾,无工业固体废物。此垃圾堆放点是汤池镇镇直的唯一堆放点,是逐年形成的,每天堆放生活垃圾2吨左右。该垃圾堆放点没有进行防渗处理,与居民区距离30米左右。

  泰来县责成汤池镇政府立即聘请专家,科学论证,拿出存量垃圾治理方案,按方案要求完成整改。整改后再聘请专家进行验收。

  下一步,汤池镇政府一是向上申报小城镇垃圾处理项目;二是新上闪蒸矿化处理项目,对新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目前已经开始选址;三是对原有的存量垃圾用新建的垃圾处理项目逐渐消化,彻底解决原有垃圾堆的问题。

  县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正在调查办理中。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二、受理编号2472号:“2016年5

  月,黑龙江维多利亚妇产医院在未履行环保和消防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道外区雅典城小区内建设医院。7月至9月,环评单位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将伪造公共参与的环节报告书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审批。但哈尔滨市保护局未经认真审核出具了环评批复文件(哈环审书(2016)64号。2016年,在小区居民的努力下,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撤销了该项目环评。2017年5月,哈尔滨市保护局不顾项目环评公示期间小区居民强烈反对和对环评编制单位的质疑,又一次审批通过了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在雅典城小区建设欧菲妇产医院的环评报告书。2018年5月31日,哈尔滨市政府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了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举报人担心医院建成后产生环境污染问题,坚决不同意在小区内建医院。”

  此案件与第17批受理编号1807相同,已上报办理结果。

  四十三、受理编2473号:“一是古城镇民和村村支书史某某利用职权,将民和大队1-6社河套1500-3000亩草原破坏后开垦种地。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查处相关责任人,恢复草原。二是史某某将民和村1至6队火车道南二代防空林砍伐后将林地外包给张某某种植玉米。”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古城镇民和村村支书史某某利用职权,将民和大队1-6社河套1500~3000亩草原破坏后开垦种地。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查处相关责任人,恢复草原。”)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1500~3000亩河套草原,实际面积为3073.4亩。其中,耕地2870.4亩、滩涂203亩,权属归民和村村民委员会。该地是1998年由民和村民陆续开垦而来。2003年,由民和村村民委员会收回统一经营管理,发包给农民耕种。

  信访反映的史某某为古城镇民和村村支书。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4日,克山县组织环保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国土资源局、古城镇政府深入现场调查核实。经核查,该土地是自1998年由村民开垦荒地而来,2003年由民和村陆续收回经营管理。2018年,该村在清产核资时,丈量测算出土地面积3073.4亩。经克山县畜牧局确认,该地不在天然草原范围内,并非史某某利用职权破坏草原开垦的。目前,该地处于耕种状态,其中,与村民签订承包合同1855.18亩(2019年后合同陆续到期面积541.18亩)、无承包合同1218.22亩。2014年,划定黑龙江鳌龙省级自然保护区时,将此地划入保护区范围。

  按照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林业自然保护区毁湿(林、草)开垦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林发〔2018〕80号)要求,县政府一是对今年合同到期和无承包合同土地,责成古城镇政府、民和村统一收回,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平整和修复。二是对2019年后合同陆续到期的541.18亩土地逐一收回,并及时退耕还湿、还滩。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史某某将民和村1至6队火车道南二代防护林砍伐后将林地外包给张某某种植玉米。”)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二代防护林地面积0.7公顷,树种为杨树,株数390棵,权属归民和村村民委员会。2003年6月11日,该防护林地经县林业局审批采伐,但村委会未按规定及时更新。经核查,史某某(时任民和村党支部书记,任职时间为2000年7月至2018年4月)未将该防护林地承包给张某某(民和村村民)耕种,张某某所承包2亩土地为防护林迹地外耕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4日,克山县组织环保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国土资源局、古城镇政府深入现场调查核实。经核查,2003年6月11日,经县林业局批准(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0012103),同意民和村将该林地皆伐。经古城镇、林业局调查核实,张某某所耕种土地不在采伐林地范围内,不存在史某某砍伐防护林后将林地外包给张春峰种植玉米。民和村没有按要求及时更新造林,造成0.7公顷防护林采伐迹地搁荒,被71户村民私自开垦(拱地头)耕种。对此,克山县林业局已于2017年7月25日对民和村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250元,并责令立即在原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但民和村至今仍未更新造林。

  2018年6月25日,县林业局对民和村下达了整改通知。目前,该村已启动造林更新,将于6月30日前完成0.7公顷迹地更新造林。

  (三)问责情况

  2018年6月26日,经中共克山纪委第55次常委会议决定,一是对史某贵、张某某(民和村会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按规定将采伐的林带更新造林的行为立案审查。二是对克山县古城镇林业站长高某某诫勉谈话,对协管林业工作副镇长徐某某及民和村现任党支部书记史某飞、村委会主任赵某某进行警示谈话。

  四十四、受理编号2474号:“举报人

  2016年曾向中央第二环保督察组反映北林区三河镇邱某某超伐林木和刘某某滥伐林木的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举报人于6月1日再次向督察组反映上述问题,6月8日林业局电话通知举报人称:“与原结论一致”。举报人提出以下质疑:一是签订买树合同到林业部门变更登记了吗?有林权证吗?二是此地的林权证在举报人手里,刘某某的林权证是哪里来的?”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签订买树合同到林业部门变更登记了吗?有林权证吗?”)

  此案件已于第十七批第182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此地的林权证在举报人手里,刘某某的林权证是哪里来的?”)

  (一)基本情况

  此案件基本情况已于第十七批第1802号案件进行了介绍,情况已报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5日,由北林区林业局副局长、经营组、三河镇党委书记、副镇长组成的调查组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查核实,举报人称自己于1985年取得林权证,但在1990年搬家时丢失,对此情况,目前从林业局现有资料中无法查实。经与举报人房某飞联系,举报人提供了同期67户中的张某某、王某范的一份林权证和王某文的一份林权证(发放时间为1985年7月5日)。2008年,举报人对三河镇沟刘村拍卖给被举报人邱某范的林木提出异议,并向北林区人民法院、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同时提供了1985年同批三河镇沟刘村张某某、王某范以及王某文获得的林权证作为自己对沟刘村拍卖给邱某某林木所有权的证明。经北林区人民法院和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审判并做出终审判决,均判邱某某胜诉。在北林区人民法院〔2007〕绥北民—初字第610号和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绥中法民—终字第334号判决书中都已经认定:被告(三河镇沟刘村)向原告(举报人)履行了解除合同告知义务且此行为为原告认可。据此,原告(举报人)对其承包林木的合同亦因原告对合同解除的认可而失效,原告(举报人)提交的林权证(1985年绥化县人民政府给三河镇沟刘村张某某、王某范以及王某文颁发的林权证)对原告承包林木所有权的证明亦因原告对合同解除的认可而失效。由此可以认定举报人所持有的林权证已不具合法性。

  对于刘某某有没有林权证问题。经调查核实,刘某某购买的树木为邱某某所有,林业部门没有为邱某某发放过林某某,更没有为刘某某颁发过林权证,这与举报人推断刘某某有林权证不符,情况不属实。

  (三)问责情况

  同第十七批第1802号案件。

  四十五、受理编号2475号:“2006年,黑龙宫镇永生村村民在无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盗伐林木112棵,其中常某某盗伐4棵、赵某某盗伐8棵、李某某盗伐7棵、赵某昌盗伐10棵、郭某盗伐3棵、付某某盗伐10棵、王某某盗伐10棵、任某某盗伐20棵、么某某盗伐6棵、范某某盗伐6棵、张某某盗伐28棵。”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无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地点位于尚志市黑龙宫镇永久村,涉案林地、林木权属为集体所有,砍伐的林木是黑龙宫镇永久村集体1981年春季营造的人工林,树种为落叶松。涉及盗伐林木的11人为黑龙宫镇永久村村民常某某、赵某峰、李某某、赵某昌、郭某、付某某、王某某、任某某、么某某、范某某、张某某。

  2007年5月3日,尚志市林业局林政股曾接到过群众举报尚志市黑龙宫镇永久村非法砍伐林木信访投诉,2007年6月12日,案件办结。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4日,尚志市委、市政府责成尚志市林业局会同黑龙宫镇政府进行调查。经查,信访反映的尚志市黑龙宫镇无永生村实为尚志市黑龙宫镇永久村。

  2007年5月3日,尚志市林业局林政股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时任黑龙宫镇永久村村主任苏某某在永久村老范家大长垅集体林地内非法砍伐林木。经现场核查发现,毁林数量较大,已构成刑事案件,随即将案件移交至尚志市森林公安局查处。经查,信访反映的11户村民因建房、生产、生活需要,向时任黑龙宫镇永久村村主任苏某某提出申请,要求购买村集体所有的林木(有购买林木票据为证),其中,常某某缴纳落叶松款4棵200元、赵某峰缴纳落叶松款18棵500元、李某某缴纳落叶松款47棵1490元、赵某昌缴纳落叶松款30棵700元、郭某缴纳落叶松款3棵150元、付某某缴纳落叶松款10棵100元、王某某缴纳落叶松款10棵300元、任某某缴纳落叶松款43棵990元、么某某缴纳落叶松款6棵300元、范某某缴纳落叶松款6棵300元、张某某缴纳落叶松款58棵2200元,合计235棵5830元。

  2006年2月24日,苏某某以农户建房、养奶牛建牛圈急需松木杆为由向尚志市林业局黑龙宫镇林业站申请采伐。2006年3月14日,尚志市林业局批准苏某某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2006采字214号),采伐地点:黑龙宫镇永久村;采伐类型:低改;采伐方式:改造;采伐强度:100%;采伐面积0.46公顷;采伐株数:203株;采伐蓄积:12.6立方米,其中,商品材10立方米(出材量:7.5立方米)。2006年3月20日,苏某某组织村民(11户村民)在尚志市林业局审批采伐范围外进行了非法采伐林木。

  2007年5月16日,尚志市森林公安局立案后,经尚志市林业局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超面积采伐0.6272公顷,超采落叶松232株,立木蓄积14.0985立方米。2007年5月16日,尚志市森林公安局将苏某某抓获并刑事拘留。苏某某对其非法采伐林木违法行为事实供认不讳。2007年6月12日,尚志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苏某某滥伐林木罪(2007尚刑初字第196号)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滥伐现场已于案件处理完当年还林。但由于村集体经营管理不善,苗木成活率不高,已于2018年春季进行了补种。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六、受理编号2476号:“许某在蜚克图镇新富村殷家窑屯(经营者许某)违法占用农田20亩、毁林16亩建设意达白灰厂,该厂生产期间违法排污,将废渣堆放在距饮用水井100米处,影响居民饮水安全。举报人要求依法予以查处此事并清除废渣。”

  (一)基本情况

  蜚克图镇新富村殷家窑屯有村民33户约76人,新富村殷家窑屯的饮用水水源建于2013年,深度约为35米,无除铁除锰设施,无水质消毒设施。哈尔滨市阿城区蜚克图镇意达许谦白灰厂位于蜚克图镇新富村殷家窑屯西南1.5公里处,2008年5月5日成立,经营者许谦,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12MA1A98CY3T。意达许谦白灰厂白灰土立窑项目于2006建设(已于2018年4月27日拆除),未进行环评审批。2007年,意达许谦白灰厂铁皮白灰窑项目建设,未进行环评审批。对于哈尔滨市阿城区蜚克图镇意达许谦白灰厂铁皮白灰窑项目未履行环评手续问题,阿城区环保局于2018年6月24日立案开展调查。2012年,意达许谦白灰厂的双飞粉加工项目环评文件获得了原阿城区环保局审批(阿环审表〔2012〕41号);2013年,通过原阿城区环保局组织的验收(哈阿环验〔2013〕21号)。该企业废渣堆放处位于新富村殷家窑屯东南,距新富村殷家窑屯饮用水水源约300米。目前,意达许谦白灰厂处于停产整改状态。

  2017年国土卫片发现,意达许谦白灰厂有违法占地行为和新铺设水泥地面行为;2017年9月,阿城国土执法局上报哈尔滨市国土执法局立案处理(哈国土立〔2017〕7077号)。经现场勘测,白灰厂厂区部分占地21.8亩,其中基本农田2.7亩,一般农田为19.1亩(所占21.8亩农田为许谦购买,有土地购买流转合同);弃渣场西侧破坏林地为9.8亩,现已还林,栽植树种为樟子松。根据调查结果,经哈尔滨市国土执法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一处钢结构仓库,恢复土地原状;并对非法占地行为中占用规划用途为林地部分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基本农田部分2.7亩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处罚金额合计28395元。许某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阿城国土执法局已于2018年4月10日依法申请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8年5月末,阿城国土执法局在执法中又发现许某新的违法行为,其在建筑物的北侧平整部分土地并硬化、铺设水泥地面,面积2000平方米,阿城国土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恢复土地原状。2018年6月4日,许某自行拆除了硬化的水泥地面,占用的土地已基本恢复了耕种状态。此外,卫片外占用的19.1亩农用地无进一步破坏,因没有硬化地面,无固定建筑物和建设行为,阿城国土执法局已于2018年6月20日向违法行为人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撤出堆放的机械设备,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

  2018年6月4日,阿城区林业局料甸执法中队接到举报,该企业弃渣场西侧破坏林地为9.8亩,阿城区林业局已于当日立案调查,正在进行司法鉴定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3日,阿城区政府组织区国土执法局、区林业局、区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环保局阿城分局、区市场局、区安监局、区水务局、区卫计局和蜚克图镇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哈尔滨市阿城区蜚克图镇意达许谦白灰厂进行了实地调查。

  经查,信访反映的占用农田20亩,经现场勘测实为21.8亩。阿城区国土执法局已经对基本农田2.7亩、一般农田19.1亩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4月10日依法申请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农田(19.1亩)上现堆放机械设备,另有一处阳光棚681平方米在一般农田内,没有硬化地面,无固定建筑物和建设行为。阿城国土执法局已于2018年6月20日向违法行为人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撤出堆放的机械设备,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

  信访反映的占用林地16亩,经现场调查,是意达许谦白灰厂弃渣场西侧破坏林地9.8亩,已经于2015年起陆续还林,目前已全部完成还林。阿城区林业局已于2018年6月4日立案调查,对该企业侵占林地面积已经聘请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6月29日来鉴定,尚未出具鉴定结果。

  2018年6月24日,阿城区疾病控制中心对蜚克图镇新富村殷家窑屯饮用水进行了样品采集,经检验,所检项目(锰)检测结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749-2006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规定,建议蜚克图镇新富村殷家窑屯增设除锰设施。

  经调查,许某弃渣场上堆的尾矿渣是黑龙江省国源矿业有限公司堆存的,阿城区环保局已于2018年6月23日下达环境监察意见书,要求黑龙江省国源矿业有限公司立即处置尾矿渣或运回尾矿库。目前,黑龙江省国源矿业有限公司已将尾矿渣运回尾矿库。

  下一步,根据鉴定、检测结果,阿城区林业局、阿城区疾病控制中心将依法依规对意达许谦白灰厂做出处理。阿城区国土执法局将督促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设备移出所占农田,正在逐步撤出。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七、受理编号2477号:“2018年

  6月1日,举报人向督察组反映东兴乡丰产村双阳河北侧三块草原被毁问题。6月8日,林甸县政府通告此问题的处理结果,举报人对处理结果提出以下异议:一是通报称第一个问题举报情况不属实,‘该地块实际经营人员为齐某某,1996年,共有十户农民在此耕种,分别为村民王某某、刘某、蒋某某、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胡某某、赵某某。2003年11月30日,该地块被村民赵某一次性买至2027年12月30日,其后,又于2005年5月转卖给村民齐某某。由于赵某已去世多年,齐某某家中失火,合同被毁,相关资料已无法查找。此地块在国土二调成果为耕地,并有测绘图’。举报人称实际情况是村书记齐某某为其弟弟开脱罪名伪造介绍信凭证,县、乡两级政府将伪造凭证上报,且测绘图是2016年草原被破坏后才测绘的,与本案无关。二是通报称第二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6月13日县畜牧局为了给于某某开脱罪行,指使村民签字证明在于某某水田耕种,制造假证。三是通报称第三个问题举报情况不属实,‘该料场为引嫩扩建工程的取土场,2012年8月20日,由林甸县国土部门批复(林国土资临〔2012〕1号),同意建设引嫩扩建工程,临时使用林甸县东兴乡丰产村集体土地面积101575.1平方米,占地用途为临时用地,取土筑堤,批准用地期限为2012年7月14日至2014年7月10日,信访人反映的情况在批复范围内’。举报人称实际情况是村书记齐某某出具的证据是林甸县政府的文件,并不是批文,应该由省、市国土管理部门出具审批手续。”

  此案件已于第二批第72号、第十七批181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四十八、受理编号2478号:“2016年初,三道岗镇安兴水库领导和张某某在水库南侧破坏湿地100多万平方米,在水库东侧破坏湿地15万平方米,在水库大坝西北侧500米处附近开垦8000平方米湿地改为水田,将水库头道闸门8000平方米草地和林地开垦为3个鱼池,在头道闸门东侧300米大堤边挖沟破坏草皮。自2016年以来,举报人多次向省、市、县三级林业、信访、环保等部门反映未果。”

  (一)基本情况

  依兰县安兴水库位于倭肯河下游左岸一级支流头道河子上,地处依兰、勃利、桦南三县交界处。地理位置东经130°11′、北纬46°7'17",控制流域面积152公里,距依兰县城65公里,坐落在依兰县三道岗镇辖区内,距三道岗镇中心7.5公里,南侧与勃利县永红乡新民村接壤、西南侧及西侧与依兰县三道岗镇电报村交界,东侧与三道岗镇电报村交界,北侧与三道岗镇电报村及前进村交界。由于气候变化,水库蓄水量逐年减少,库区边界出现裸露,部分农户借低水位期在库区垦种,侵占水库库区。水库管理站制止农户垦种,要求农户退出库区,但农户拒不退还垦种库区。因此,水库库区管理和农户垦种纠纷不断。2009年,水库完成除险加固,蓄水水位高程能够达到123.6米,但因农户耕种,库区蓄水量始终没有达到蓄水要求,水库防洪、灌溉效益受到极大影响。2016年初,根据县国土部门对水库库区及管理范围确权划界成果,安兴水库管理站将水库西北侧管理范围内的55垧在电报村农户手中耕种的土地收回水库管理,并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了对外发包,引发了原土地耕种者的不满,产生了信访案件。

  2003年,黑龙江省政府批复成立依兰县安兴湿地,只给出4个经纬度,具体湿地范围不清。2018年4月26日,省环保厅、农业厅、林业厅、森工总局、省测绘局联合发布黑龙江松峰山等74处省级自然保护区面积、范围及功能函,对安兴湿地拐点坐标予以确定。从确定的拐点坐标看,信访反映的相关内容中水库南侧的地块有1/5在湿地管理范围内,水库东侧、水库大坝西北侧、水库头道闸门和头道闸门东侧的地块均在湿地管理范围内。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举报2016年初,三道岗镇安兴水库领导和张某某在水库南侧破坏湿地100多万平方米情况基本属实;举报其他问题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4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成由主管环保工作副县长为组长,县水务局局长牵头,县信访局局长、县环保局副局长、县林业局局长、县森林公安局局长、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县纪检委副书记等部门负责人配合的工作组,对案件进行分析会商,于6月25日深入安兴水库、安兴湿地开展现场调查。

  1.“2016年初,三道岗镇安兴水库领导和张某某在水库南侧破坏湿地100多万平方米”的问题调查情况。

  此案件已于第六批第315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依兰县政府严格落实边督边改、立行立改,制定了专项整改方案,责成县水务局、县湿地管理局、县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立即启动相关法律程序,对破坏湿地行为进行严厉惩处。目前,县安兴湿地管理局、县水务局已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县环保局已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程序;依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于2018年6月26日已经下达清障令,7月6日,正式启动强拆程序。截至7月7日,已拆除矮围300余米,预计7月26日能够完成全部矮围拆除任务。生态修复工作正在依法推进。

  2.“2016年初,三道岗镇安兴水库领导和张某某在水库东侧破坏湿地15万平方米,在水库大坝西北侧500米处附近开垦8000平方米湿地改为水田,将水库头道闸门8000平方米草地和林地开垦为3个鱼池,在头道闸门东侧300米大堤边挖沟破坏草皮”的问题调查情况。

  经核实,2016年,举报人反映的是水库南侧、东侧有人圈占水库草面改作水田,大约55垧地;水库坝西端北侧1000米左右处将2万平方米的湿地开垦为水田;水库头道闸门8000平方米草地和林地开垦为3个鱼池;头道闸东侧2000米左右处大堤挖深沟破坏草皮。

  经现场调查,水库东侧没有破坏草面改作水田、破坏湿地的情况,现状与2016年核查状况相同,水库、湿地生态状况没有发生改变。水库西北侧确有水田地,该地块为1997年附近农户开垦耕种的水田地,2001年起由安兴水库管理站退休职工承包耕种,该部分水田在批准成立安兴湿地之前就已经存在。2007年之前,安兴水库为病险水库,每年春季开库前都要在水库大坝后取土对大坝进行加固,信访反映的3个鱼池就是因大坝加固取土形成的取土水坑。2008年,水库承包者将3个取土水坑进行整形,做水产养殖的储备池,没有对草地和林地造成破坏。县水务局已经将3个水产养殖储备池收回,将整形部分进行了平复,使取土水坑逐步恢复自然生态。由于淤积严重,为使水库能够正常引水,保证引水渠上游耕地不被水淹,水库将定期对引水渠道进行清淤,清淤没有对草皮等造成破坏。信访反映的头道闸东侧300米处大堤,为2007年之前因水库大坝加固遗留的长条式取土坑,现已形成自然生长状态,没有人为挖沟破坏草皮的行为。

  下一步,依兰县安兴湿地管理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将依据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切实保护好湿地生态结构和功能,对破坏湿地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惩处,并做好湿地自然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

  (三)问责情况

  无。

责任编辑: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