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2日讯 (记者 张隽珊)记者2日从哈市政府获悉,《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日前正式发布。《实施意见》要求,哈市将加强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全面推行网格化管理 保护员每天巡查不少于1次
进一步健全“三级”文物安全管理体系,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文物安全工作格局。发挥网格文物保护员作用,网格文物保护员作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对分管文物本体及建筑构件、保护标识和周边环境进行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发现文物案件要及时报警。每天巡查不少于1次,对易发多发安全问题的重点区域及要害点位要加大巡查频次,并对每次巡查做好记录;对安全风险高危区的文物要死看死守。
城市改造涉及文物保护内容项目建设须征求文物部门意见
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开展城乡建设、农田水利工程、矿产开发,修建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管廊等涉及文物保护内容的基本建设项目时,要征求文物部门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及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涉及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确保文物安全。
严查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等行为 严重违法案件将约谈政府负责人
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协同配合,建立长效机制,实施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田野石刻造像、古建筑壁画和构件,盗捞水下文物以及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要约谈政府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
各区县(市)文物行政部门每年要开展1次文物安全巡查,将文物防盗、火灾、雷击等隐患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作为重点,查清薄弱环节,明确整改目标,落实整改责任,细化整改措施。各区县(市)文物行政执法机构每年对辖区内各级各类文物至少巡查1次。
文物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建立安全监控系统
此外,各级政府要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实行文物保护奖励机制,对保护文物有功单位和人员进行奖励。各区县(市)政府要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和“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对国保、省保和市保、区县(市)保单位建立安全监控系统,逐步实现远程监管、消防物联网监控和文物保护员智能巡检。
建立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责问责机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要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成为工作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