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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遇车祸受伤电脑摔坏该谁赔? 仲裁给出答案
2019-01-02 20:06:18 来源:东北网  作者:佘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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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2日讯(记者 佘雨桐)乘客坐客车遭遇车祸,自己受伤,笔记本电脑也损坏,要求客车公司赔偿医药费和电脑维修费时,却被拒绝。乘客申请了仲裁,结果怎样了呢?2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公布了这起典型案例。

  2018年5月3日,王先生乘坐昌顺公司的客车从哈尔滨市去五大连池市。途中,该客车和一货车相撞,导致王先生受伤,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也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王先生因住院治疗支出医药费8000元,笔记本电脑维修费500元。王先生要求昌顺公司赔偿其医药费和电脑修理费,昌顺公司以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为由,拒绝支付。

  王先生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昌顺公司支付医药费8000元及电脑维修费500元。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给出仲裁结果,由昌顺公司支付王先生医药费8000元。

  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在该案中,虽然王先生受伤是因他方负全责的交通事故,但王先生与昌顺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法律关系,昌顺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王先生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要王先生伤亡不是其自身原因或其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昌顺公司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客运合同中与旅客伤亡责任不同,旅客自带物品的损毁,承运人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该案中,昌顺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也不存在其他导致王先生电脑损坏的原因,故无需承担500元的电脑维修费。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示广大市民,正规运营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除具有较强的赔付能力外,运营方还为乘客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即使运营方无力赔偿,保险公司也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黑车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难以为乘客提供意外伤害保障,一旦发生问题,经常会逃逸,想方设法逃脱责任追究。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平时出行时要乘坐正规出租车和班线客运车辆。

责任编辑: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