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14日讯(记者 王亮 杨帆) 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新税法中专项附加扣除开始正式实施,而“专项附加扣除”,更成为公众高度关注的高频词汇。近日,黑龙江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科长宋艳做客东北网访谈间,就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大病医疗专项扣除给纳税人“支招”,手把手教纳税人领取“减税红包”。
扣除额度有上限 选择谁扣很灵活
大病医疗的扣除范围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以后的个人负担部分,也就是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如个人负担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超过部分在8万块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比如说,一个家庭2019年发生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20万元,他个人负担部分为4万,计算时针对超过1.5的部分,也就说,可以税前扣除的为2.5万。”宋艳举例说,如个人负担部分是10万,那么超过15000的部分为85000,但是也只能扣8万元,因为8万是一个限额。
大病医疗支出可以由本人来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的配偶来扣除。另外,对于家庭中的未成年的子女,发生大病医疗费用支出,也可以有选择父母的一方来扣除。

就医资料要留存 当年支出次年清缴扣除
在留存资料方面,宋艳提醒广大网友,大病医疗有一些资料是需要保存的。医药服务收费相关的票据、医保报销相关票据,需要妥善保管,或者到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开具本人年度医药费用清单并进行保存。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按年享受,具体时间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纳税人需要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办理扣除。纳税人如果2019年生病支付的大病医疗费用,需要在次年(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