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26日讯 改革开放以来,牡丹江市民营经济蓬勃发展,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稳定全市经济增长的重要基础、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日前,根据牡丹江市统一安排部署,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从“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角度对《政策》相关内容予以详细解读。
【关键词】更新司法理念
【解读】牢固树立司法办案的谦抑理念,对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案件,能用民事、行政法律妥善处理的,不动用刑事措施,必须动用的保持应有的克制;牢固树立司法办案的审慎理念,慎重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设置三道把关程序,检察官审查、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专家咨询小组发表意见,严格把控案件质量标准;牢固树立司法办案的善意理念,查办涉企案件时,注重办案的方式方法,最大限度降低办案可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牢固树立司法办案的修复理念,在被破坏的生态资源领域开展恢复性司法,充分发挥公开听证、检察官以案释法、司法救助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促进被害人利益得到救济补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达到办案质量与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细化法律监督内容
【解读】采取有力措施,细化法律监督内容,切实为全面振兴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强化对强制措施适用的法律监督。坚持从维护经济社会发展、保障职工生计出发,对在企业、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涉案人员,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大、积极配合调查侦查的,及时提出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建议,在检察环节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对关键部门、关键岗位以及正在从事重要项目实施、引资引技谈判等工作的相关人员,及时提出慎重采取逮捕措施的建议,在检察环节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对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主动退赃、减少损失,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采取非羁押或轻缓强制措施的建议,在检察机关采取较为轻缓的强制措施。
强化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法律监督。对于涉及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要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不轻易查封、扣押、冻结,需要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必须严格监督其依法进行,并为涉案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避免影响其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要严格依法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对股东、企业法定代表人等自然人犯罪,在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其个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对企业违法犯罪,在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企业法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股东、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于不能认定为违法所得的,依法监督向被扣押者及时发还。
【关键词】严宽相济
【解读】促进增强企业家的财富安全感、社会获得感、创业幸福感、市场存在感,激发创业创新动力和活力。
妥善把握办案力度与时机。坚持司法考虑发展、办案想到稳定,对涉企案件要及时加强沟通协调,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加快办案节奏,减少和避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办案中要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根据个人参与程度、对企业影响程度和问题认识程度,区别对待,灵活处理,做到既严格办案,又努力避免给经济发展、项目实施、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
认真执行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办理涉企案件时,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努力做到严到位、宽适度、求精准、讲效果。对于犯罪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或者有坦白、自首、立功、积极挽回损失等从宽处理情节的,及时兑现从宽政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涉案人员众多的犯罪窝案串案,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轻重、各自所起作用、社会危害程度,重点惩治主观恶性劣、涉案数额大、犯罪情节重的人员。对于涉案金额不大情节轻微、真诚悔改的可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