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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保护费”、赌博抽头、放高利贷 一涉黑组织“团灭” 首要分子获刑19年
2019-08-09 12:34:02 来源:东北网  作者:李大明 佘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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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6日讯(李大明 记者 佘雨桐) 8月6日上午9时,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在嫩江县对被告人刘某玉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玉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六个月不等。

公开宣判现场。图片由法院提供

  北安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春,被告人刘某玉纠集刘某军等人与以冯某岩(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成员陈某(已判刑)等十余人持枪聚众斗殴。2008年冬,刘某玉为达到非法敛财目的,伙同闫某、刘某军、刘达某对嫩江县前卫粮库的售粮人员强行收取“保护费”,将不交纳“保护费”的人员砍伤,众多被害人慑于对刘某玉等人的暴力胁迫,不敢向公安机关报案。至此,以刘某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具规模。2011年,刘某玉网罗了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加入组织,组织规模不断扩大。刘某玉对组织的所有事务拥有最终决定权,形成了以刘某玉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刘某夫、赵某、闫某、刘某军为积极参加者,以侯某莉、国某强、姜某来、倪某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人数较多,层级关系明显,管控严密,该组织以收取“保护费”、赌博抽头渔利、放高利贷等方式聚敛钱财,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妨害公务、赌博、抢劫、非法拘禁、暴力免债、妨害作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经审理,被告人刘某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骗取贷款罪、妨害公务罪8项罪名,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六个月不等。

责任编辑: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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