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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医保特殊慢性病申报鉴定17日开始
2019-09-17 10:16:00 来源:生活报  作者:刘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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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9月17日讯 17日,哈市将开展2019年度慢性病鉴定工作。针对参保市民对“特慢病”鉴定热点问题,哈市医保局进行解答。

  凡参加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患有指定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均可申报。享受离休待遇人员、处于待遇等待期和哈劳社发〔2010〕2号文件规定的与单位解除关系退休一次性缴费不满一年的参保人员不在申请慢性病鉴定范围内。

  参保患者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与申报病种相关的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及相关辅助检查材料(包括影像学资料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

  鉴定流程五步走

  1.初审。初审专家根据参保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对照申报病种及鉴定标准进行初审。由专家结合申报患者提供的申报材料及临床症状,填写辅助检查校验表,参保人按申报病种缴纳相应的鉴定费用。

  2.鉴定。鉴定专家根据申报患者的检查结果及诊断标准进行鉴定,形成初步意见,经慢性病鉴定专家小组讨论后,形成最终鉴定结果,并由鉴定专家小组组长核准后盖章确认。

  3.复验。将鉴定人员相关信息同医保信息系统等就医治疗数据进行比对校验,杜绝虚假病历及其他造假情况。

  4.公示。慢性病鉴定结果经复验确认无误后,通过鉴定医院、微信公众号、中国哈尔滨网站政务服务专栏及政务公开专栏(ht t p://www.har bi n.gov.cn)、12333热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渠道对鉴定结果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同时在鉴定工作过程中,将随时对参保患者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等情况进行公示。

  5.存档。患者申报的鉴定材料由参与鉴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留存,并建立慢性病鉴定档案。

  五种情况

  属于特殊情况申报

  1.血液(腹膜)透析患者,已通过特殊疾病门诊备案且未享受慢性病待遇的,由患者本人所在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组织申报,不再到鉴定医疗机构申报。

  2.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肝豆状核变性患者、血友病患者、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患者及肝、肾、肺、心脏移植患者(已经过特殊疾病门诊备案且未享受慢性病待遇)到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进行申报鉴定。

  3.精神分裂症患者到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进行申报鉴定。

  4.肝硬化代偿期和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到哈尔滨市传染病院进行申报鉴定。

  5.居住在哈尔滨市区且因瘫痪长期卧床不起的,无法到医院参加现场鉴定的参保患者可由代办人携带申报材料申请往诊鉴定,即由鉴定专家登门鉴定。

责任编辑:杨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