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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第三批酒驾醉驾名单公布 299人!看看都有谁?
2019-10-12 09:42:55 来源:大庆网  作者: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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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东北网10月12日讯 酒驾醉驾,危害极大,酒驾醉驾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更是对他人的不负责。

  为提高市民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营造更为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全面落实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各项工作措施,全力保持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大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持续开展“五大曝光”行动,已经分两批分别对129名、229名酒驾、醉驾人员进行了曝光。现将2019年9月3日以来,全市299名酒驾、醉驾的人员名单进行曝光。

  望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大庆第三批酒驾醉驾名单(点击查看)

  酒驾醉驾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一起来看看!

  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5款:“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91条第2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91条第4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91条第3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责任编辑:杨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