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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级财政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问答(三)——面向机关事业单位的政策措施
2020-03-27 09:47:58 来源:黑龙江财政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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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机关事业单位的政策措施

  

  、支持机关事业单位方面

  (一)税费优惠

  1.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出台了哪些免税政策,如何办理?

  答: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有关进口单位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机构补助

  1.疫情防控期间,对医疗机构出台了哪些补助政策?

  答:加大对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保障力度。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黑财社〔2020〕8号),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予以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视情况给予补助。

  2.疫情防控期间,对易发生新冠肺炎交叉感染的人员集聚单位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人员集聚单位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保障力度。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人员集聚单位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保障的紧急通知》(黑财社〔2020〕22号),要求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紧密配合卫生健康、民政、司法等有关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站、看守所、拘留所、市属监狱等易发生新冠肺炎交叉感染的人员集聚单位,加大疫情防控专项经费补助力度。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迅速采取核定专项补助、先预拨后结算等措施,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同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改善医务人员工作和休息条件,最大限度减少院内感染。省财政厅将视情况予以补助。

  (三)资产管理

  1.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统筹调配、捐赠按规定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疫情防控资产,如何快速办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调配、捐赠疫情防控资产,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原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由主管部门先行调配,待疫情结束后报财政部门补办调配手续。

  2.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如何管理疫情防控资产?

  答:行政事业单位通过配置、调入等方式新增疫情防控资产时,应建立疫情防控资产登记台账,并按规定登记财务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同时,严格按照资产管理规定,完善疫情防控资产的验收、保管、领用、报损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流向可查。

  3.疫情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如何处理疫情防控资产?

  答:疫情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回收可重复使用的疫情防控资产,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按权限统筹调剂使用、公开拍卖或捐赠;报废、报损的疫情防控资产,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审批。已建立“公物仓”等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管理平台的地方,鼓励对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疫情防控资产进行集中统一处置。

  (四)政府采购

  1.为确保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快捷便利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出台了哪些措施,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保证防疫物资采购的及时性、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是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的首要目标。为解决紧急状态下难以按照正常采购程序执行的问题,在中央政策层面,财政部2020年1月26日印发《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规定:对防疫物资采购依法开启“绿色通道”。全国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同时,要求采购单位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相关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和凭据要留存备查。在省级政策层面,省财政厅于2020年1月28日印发了《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采〔2020〕2号),随后印发了《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黑财办〔2020〕4号),在中央统一政策基础上,规定:我省开辟疫情防控政府采购绿色通道,采购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可采取“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政府采购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如何区分轻重缓急?具体如何操作?

  答:各地区、各部门根据疫情防控和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按照《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采〔2020〕2号)的规定执行。与疫情防控不直接相关的采购项目,因疫情防控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于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

  3.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如何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答:按照财政部要求,疫情防控期间需要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原则上不采取现场抽取方式,可由采购人通过网络随机抽取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黑财采〔2020〕3号)具体规定:防控期间确需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需求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无须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避免近期有湖北及较重疫区旅行史,或有与发热病人接触史的评审专家参与评审活动。

  4.疫情防控期间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业务,如何开展?

  答:对确需开展、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业务无法开展的,可在其他平台或其他场所进行。

  5.疫情防控期间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如何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

  答:为加强对采购活动场所防护,在中央政策层面,对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隙、缩短工作时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评审专家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疫情报告、人员隔离等要求。在省级政策层面,《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黑财采〔2020〕3号)作出细化规定: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展开标、评审活动的,采购人应当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评审现场管理工作。一是建立登记问询制度。逐一准确登记参与开标、评审活动人员的基本信息,测量、记录体温,询问近14天内的旅行史特别是湖北及较重疫区的旅行史,了解近一周的个人身体情况和发热病人接触史,发现情况异常的,要拒绝其参与开标、评审活动,并及时向本级防疫部门报告。二是严格开标、评审场所每日(次)消毒制度。开评、评审场所应当配备消毒器具,每日或每次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清理消毒工作。三是加强个人防护工作。进入开评、评审现场人员都应当自行戴好口罩,做好手部卫生消毒。

  

  、支持基层政府方面

  (一)资金支持

  1.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五保”(保基本民生、工资发放、机构运转、企业养老金发放和债务付息支出),是推动政府履职和各项政策实施的基础条件,如何进一步压实责任?

  答:在国家确定的“三保”基础上,我省自我加压,加上保企业养老金发放、保政府性债务利息偿还,确定了“五保”目标。此次疫情对地方财政“五保”造成了较大影响,这种情况下,我省坚持县级为主、省级兜底的原则,省级落实“审核、监控、激励、兜底、问责”工作机制,强化年初预算审核,组织逐县摸排,监控分析支付风险,综合考虑政策性减收和市县落实疫情防控增支等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政策措施;市县要严格落实保障主体责任,特别是市(地)本级要落实对区级保障主体责任,牢固树立“五保”与疫情防控及经济恢复并重的政策导向,充分认识巩固基层“五保”在确保社会稳定、维护市场环境、提振市场信心方面的关键作用,坚持“五保”支出在财政支出的优先顺序,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工资发放、机构运转、企业养老金发放和债务付息支出落实。

  2.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支持基层政府“五保”,在资金拨付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一是在资金拨付环节上“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以最快的速度拨付资金。在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相关代理银行的大力支持下,省财政厅建立了资金调度拨付绿色通道,按照应急流程办理业务,保持渠道通畅,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疫情防控资金第一时间拨付到位。督促各市县也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加快资金拨付。二是对市县加大力度调度资金。省级财政克服财政收入下滑等不利局面,加大市县资金调度力度,满足了市县防疫、“五保”、促进复工复产、省委省政府重点项目建设等重点支出需要。三是注重防范市县库款支付保障风险。一方面,省财政厅制发《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市县库款保障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黑财库〔2020〕8号),要求市县财政部门密切关注本级库款变动情况,切实保障疫情防控资金支出需要,因疫情防控需要而出现库款调度困难的,省财政厅予以应急调度资金支持。另一方面,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按日监测各市县库款余额,对库款保障水平较低的市县进行风险提示;对资金紧张市县,增加调度频次并适当超前调度资金,确保“五保”等重点支出需要,坚决守住不发生财政资金支付风险的底线。

  3.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五保”,省级财政在加大转移支付支持力度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地方转移支付是保障基层政府正常运转、增强和改善基本民生的重要财力来源。近年来,为增强地方财政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帮助市县提前做好项目实施准备,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省级不断加大转移支付提前告知力度,市县财政部门已经编入了地方预算。今年以来,考虑到疫情防控需要,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优先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确保不因经费问题延误患者救治和影响疫情防控。督促进一步加快资金分解下达和拨付进度,加快项目组织推进,提高财政资金拨付效率。此外,综合考虑政策性减收和市县落实疫情防控增支等实际情况,加大对基层特别是财政困难市县的财力倾斜,设立省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市县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以及保障封闭社区村屯居民基本生活等补助支出;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号)要求,实行阶段性困难行业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形成的税收减收由省级财政负担,进一步减轻基层负担。

  4.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五保”,在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方面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省级财政鼓励市县政府加大资金统筹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和“五保”方面急需支出。一是强化财政资金统筹,全面梳理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年度部门预算、中省专项资金以及实有资金账户等存量资金,按照“大口不变、小口调整”原则,及时盘活用于本部门、本领域新增疫情防控资金需求和保障重点支出。二是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制定更加严格的盘活存量资金措施,对于预计年内难以形成实际支出的各类专项资金或存量资金,收回财政统筹用于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加大暂存暂付款项清理收回力度,严控新增暂付性支出。三是合理确定财政支出顺序,坚持“五保”支出在财政支出的优先顺序,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工资发放、机构运转、企业养老金发放和债务付息支出落实;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加强对支出政策的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全面优化支出结构,确保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安排落实。

  5.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五保”,在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方面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受疫情影响,2020年基层“五保”难度将会加大。对此,省财政厅制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节支增收措施支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黑财明传〔2020〕1号),以特急明电形式下发,要求各地各部门,积极采取增收节支有效措施,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省级在年初预算非刚性、非重点项目支出压减18%、公用经费压减15%、办公用房维修压减20%的基础上,继续对非必要、非急需、非重点项目进行压缩,按不低于20%比例压减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因公出国(境)费和公务接待费,重点管住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和场馆建设,要求市县比照执行,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勤俭节约、厉行节约的原则,可开可不开的会坚决不开,可办可不办的培训坚决不办,尽可能把宝贵财政资金节省用于急需领域,为兜牢基层“五保”底线提供有力支撑。

  6.如何调整和优化财政扶贫资金使用,重点支持哪些方面?

  答:在中央政策层面,按照财政部要求,各省(区、市)可结合实际,按照精准施策的要求,研究制定针对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脱贫攻坚的支持政策,在现有资金管理制度框架内,允许县级因地制宜调整和优化资金使用要求。具体的政策措施由省级扶贫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各省(区、市)资金支持重点应向产业项目倾斜,结合实际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产业扶贫项目的支持,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强化就业支持,通过一次性生产补贴、贷款贴息支持、临时岗位补助等,支持企业带动贫困户就业。在省级政策层面,我省出台了《黑龙江省扶贫办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扶办联〔2020〕2号)和《黑龙江省疫情防控期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贫困户稳定增收补助政策实施方案》(黑扶办联〔2020〕5号),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重点用于疫情防控期间保洁环卫、防疫消杀、巡查值守等新增贫困劳动力临时岗位补助和外出务工贫困劳动力生活费补助,对恢复和发展生产的贫困户、对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致富带头人和自主创业的贫困户及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扶贫车间和当地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带贫主体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尽可能减少疫情对脱贫攻坚成果的影响,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政策兜底效应。

  7.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如何统筹中央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倾斜,支持疫情防控?

  答: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财资环〔2020〕3号)要求,省级财政要结合本地区疫情防控实际,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倾斜,切实保障好这些地区污染防治资金需要,防止疫情次生灾害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并明确了相关资金重点支出方面:水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开展应急监测和处置、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监管等,保障人民群众用水安全;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废物应急处置,加快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和处理处置设施短板,确保安全处置效果;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要结合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强村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切实提高卫生水平和环境质量。

  按照财资环〔2020〕3号文件要求,我省相关专项资金安排遵循向受疫情影响较重市县倾斜原则,根据防疫工作实际需要,重点支持加强公立医院医疗废水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生态环境系统应急监测能力、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三类项目。支持范围主要包括有疫情的市(地)和《关于在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重点地区实行最严格管控办法的通知》(黑疫指办发〔2020〕55号)附件《全省疫情重点县(市、区)名单》中的12个地区。相关市县可结合实际积极向中央污染防治资金省级主管部门申报,由省级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实际需要及资金规模,会同省财政厅共同提出支持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下达。

  (二)督促检查

  1.如何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到实处,我省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有哪些?

  答:疫情发生以来,各级财政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当前,抓好政策落实是关键。为此,省财政厅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黑财办〔2020〕7号),从加强政策学习、宣传解释和督促落实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督促相关政策落实落细。省财政厅将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督促当地相关部门和基层财政部门落实好各项财税政策。同时,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还将密切跟踪相关财税政策落地实施情况,及时了解政策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疫情对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收支影响的分析,研究提出相关政策调整和完善建议。

  2.如何强化财政监管,确保疫情防控财政资金用在实处,我省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有哪些?

  答:疫情发生以来,各级财政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防疫经费保障。为确保财政资金用在疫情防控“刀刃上”,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若干措施》(黑财监〔2020〕1号),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疫情防控财政资金监管,重点关注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患者救助费用补助、临时性工作补助、财政贴息、物资采购等有关财政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使用等情况,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规范疫情防控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切实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资金监管采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疫情防控期间以非现场监管为主,灵活采用线上报送、线上跟踪等“非现场、不见面”的“互联网+监管”方式,有序开展监管工作。疫情结束后结合实际适时开展现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如何做好绩效评价,提高疫情防控财税政策和财政资金绩效?

  答: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根据财政部部署和我省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将组织对相关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各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重点围绕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的时效性、公平性、有效性开展评价,关注政策和资金是否及时、精准到位,资金补助标准是否科学合理,资金分配是否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防控政策和资金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等。根据评价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作为调整完善财税政策、加强资金管理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责任编辑:强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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