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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满满!《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解析
2020-08-28 16:06:16 来源:东北网  作者:安泽 霍枭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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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28日讯(记者 安泽 霍枭涵) 28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新闻发布会。会上,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人就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归哪个部门监管?

  《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具体工作。农村经济服务机构负责对监事和会计人员的指导培训,以及为组织登记管理、成员备案、资产和股权管理等提供服务。

  村经济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什么区别?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公有制性质的组织,它是由过去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演变而来的。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发组成的非公性质的组织。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明显的社区性,成员一般都是居住在本村的农民,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受地域限制,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第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具有唯一性,不能同时作为同一层级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可以加入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条例》对集体资产管理做了哪些新规定?

  在资产形成方面,明确规定政府拨款形成的农村资产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为了防止资产流失,对固定资产报废、各类资产盘亏和坏账处理,设定了严格的核准和备案程序;为了防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风险,规定不得违规举债兴建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不得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为了实现资产运营价值最大化,规定较大数额的资产处置,要通过公开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进行竞争交易等。

  《条例》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做了哪些原则规定?

  一是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的三条主要原则,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与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关系等因素,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进行确认”。二是规定了成员身份的唯一性。一个人只能是同一个层级的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登记为成员。三是规定了登记备案制度。《条例》规定了成员身份确认结果要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是县域内确认标准一致。《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

  《条例》对集体资产股权设置是如何规定的,成员股权是否可以转让?

  《条例》明确规定我省集体资产股权设置分为集体股和成员股两种。是否设置集体股以及集体股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股权的具体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集体股的收益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社会保障支出、必要的公益性支出和增加集体积累以及处置遗留问题、化解村级债务。《条例》规定:“成员股份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不允许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流转,主要是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改变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有制性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今后在发展经济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条例》中明确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政策措施”。二是明确了两个优惠政策。《条例》第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代行其职能时期的优惠政策,享受本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定的优惠政策”。三是表彰奖励。《条例》第八条明确“对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编辑:宋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