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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供热工作开始征求意见 下月10日前完成检修
2020-09-04 10:22:45 来源:生活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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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报9月4日讯 近日,哈市拟发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20至2021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于9月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给哈市住建局,邮箱为zf j gr c@163.com。

10月10日前设施全部检修完

依据《通知》(征求意见稿),供热单位要提前做好供热设施检修和燃煤储备工作。

其中,10月10日前,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要达到100%,具备正常供热运行条件;10月20日前,燃煤储备率要达到或超过计划用煤量的50%以上。要提 前做好供热系统上水、试压、设备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提前开展供热系统冷热态试运行和供热系统平衡调节,确保10月20日供热质量全面达标。要充分做好供 热期前气温骤降提前供热的准备。

供热单位要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承诺制,在居民区显著位置公示供热单位名称、供热时间、服务标准、服务电话等。要向社会公开24小时供热服务电话,及 时处理居民报修或投诉的问题,力争投诉办结率达到100%。要严格落实用户报停政策,除冷山、底层、顶层用户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 行安全等情况不予办理停止用热外,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性条件。

不得要求享受供热补贴用户垫付热费

《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2020至2021供热年度供热保障对象(含9城区)及补贴资金标准继续按照《关于做好2013-2014年度供热保障对象 网上认定和热保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各供热单位不得要求享受供热补贴的用户垫付热费。各区要严格执行补贴人员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各区供热主管部门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居民对供热单位要求享受供热补贴用户垫付热费的投诉,并责令供热单位及时纠正。

居住非城市供热住房、自行采暖住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及热费补贴发放,按照哈市民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暂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供热困难家庭热费保障政策。

供热不达标供热单位将被曝光

各区县(市)政府要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管理责任状,对供热企业进行月度和年度考核。市、区县(市)供热管理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群众反映强烈、供热 质量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并以挂红牌、亮红灯等方式,落实相应惩戒措施。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要对各区县(市)供热投诉数量及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供热行 业协会要积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全面开展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各级供热监察执法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大供热行政执法力度,接到违法供热和违法用热举报,要快速查处,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延期供热、提前停热、抽条供热和盗 用窃取热能热水等违法行为。各级供热主管部门对拒不执行供热政策法规、侵害居民群众利益、供热设施检修不到位、人为降低供热质量、供热应急故障抢修不及时 等违法违规供热行为,要给予严肃处罚。

责任编辑: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