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24日讯 打印文件在日常生活中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了,但打印遗嘱一直没有成为我国法律所承认的遗嘱形式。此次民法典明确认可了打印遗嘱,这不仅丰富了遗嘱的形式,也将对今后遗嘱的订立产生影响。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安秀伟对此进行了相关解读。
案例
鲁先生生前留有两份遗嘱,一份是他手写的遗嘱,明确其死后名下房产由再婚妻子继承,遗嘱落款有鲁先生亲笔签名及日期。两年后,鲁先生又订立了一份除签名外内容均为打印的遗嘱,表示将房产留给儿子继承。鲁先生去世后,他的儿子和再婚妻子各自拿着鲁先生的遗嘱对簿公堂,都想要继承房产。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解读
“如果鲁先生的两份遗嘱都在民法典生效之后订立,且打印遗嘱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打印遗嘱每页签字并注明年、月、日,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那么法院就会认定订立时间在后的打印遗嘱有效。”安秀伟说,这次民法典继承编最大的变化之一是增加了遗嘱继承的形式,并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原《继承法》第17条仅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而本次民法典继承编中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也明确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的合法地位。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已经不再习惯用手写的方式记录重要的内容,而是采用打印文字的方式来记录生活点滴。而且越是正规的法律文件,越是采用打印的方式来体现。打印和录像在目前来说是比较便捷的方式,也是技术发展的产物,一部手机就可以实现录音、录像,既高效又快捷。所以此次继承编的修改紧跟时代的潮流,更好地保障了公民的权利,法律本来就是为人服务的,只要被继承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律应尽可能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