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法治聚焦
搜 索
买车人驾驶报废车辆交通肇事 卖车人也要承担责任
2020-10-28 19:04:37 来源:东北网  作者:崔晓翕 佘雨桐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极光新闻

  东北网10月28日讯(崔晓翕 记者 佘雨桐)张某以2000元价格从夏某手中收了一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又转卖给熊某,熊某酒后驾车撞死路人,张某和夏某是否也有责任?近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院公开审理了该起交通肇事案件。

  2020年1月,被告人熊某酒后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小型轿车,将步行的被害人赵某撞倒。熊某下车查看情况,拨打110报警电话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5分钟后,熊某又返回事故现场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救治,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熊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夏某将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以2000元价格卖给做二手车生意的张某,张某又将该车卖给熊某,熊某驾驶该车发生了交通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夏某明知所售车辆不能进行年检,已经达到报废标准,却与张某签订买卖协议,张某明知所购车辆为报废车辆,却与熊某签订买卖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以买卖方式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夏某、张某、熊某共同承担对此次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示:现如今,私家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常用交通工具,汽车的安全性能不仅关系到车内乘客的安危,更关系到交通秩序的安全稳定。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极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每名驾驶员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拒绝驾驶报废车辆,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安全。

责任编辑:王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