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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虚假陈述非但难以“胜诉” 可能还会收到罚单
2021-05-21 07:53:00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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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信从不是一件小事,法庭上更是如此,但是有些人竟天真地以为,随便扯个谎,只要不被发现就行,如果发现了也无关紧要,绝不是这样的!如果当事人为达非法目的,作出了虚假陈述,非但难以“胜诉”,很有可能还会收到罚单。

  近日,萝北县法院,对一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对其不诚信诉讼行为,罚款2000元!

  初某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告

  一审中诉称,要求借款人王某及担保人魏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庭审中,初某一口咬定已经向王某爱人栗某交付20万元,并对借款过程进行了“详细描述”。一审法官以初某陈述的借款过程与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初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初某更改了对借款过程的描述,致使二审法院以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然而,重审此案时,初某却陈述了与一审不同的借款过程,承认20万元借款中,有7.5万元未在本次借款中实际交付。

  当法官问道,为何两次庭审陈述不一致时?初某以自己记不清了为由进行辩解。

  本案中,初某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前后自相矛盾,其行为不仅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更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应对其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据此,法院对初某开出2000元的“罚单”。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初某很快缴纳了罚款。法庭是解决矛盾、化解纠纷之地,容不得任何谎言,诉讼参与人应当按照事实,如实陈述相关内容,任何作虚假陈述,违反诚信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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