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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源县法院三站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1-09-28 12:05:32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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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米面粮油

  都是生活必需品

  这些产品的品质直接关系着

  我们的身体健康

  一定要选择安全的渠道购买

  一般来说

  超市还是挺让人放心的

  可如果在超市购物

  你还买到了过期的食品

  真是太让人生气了

  如果这时老板还态度蛮横

  作为消费者

  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

  维护自己的权益

  坚决向不良商家

  SAY NO!

  “谢谢高法官,维护了我的权益。面粉事小,但我就想要个说法!”家住在肇源县二站镇的孙某说道。

  近日,肇源县法院三站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定分止争的同时,还为当地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上了一节生动的法治宣传课。

  2021年8月1日,孙某在二站镇某生鲜超市买了一袋五得利面粉。然而,面粉背回家后,孙某才发现面粉已经过期1月有余。于是,孙某再次来到该超市,打算与商家进行协商,换一袋面粉。不料该超市老板不仅没有答应孙某的提议,反而态度强硬,称“过期一个月也吃不坏人”“你自己买东西时怎么不看清楚”等等话语。如此一来,窝气又憋火的孙某一纸诉状将该生鲜超市告上了肇源县法院三站法庭。

  三站法庭高捍东法官受理此案后,立刻联系了该生鲜超市负责人。一开始,超市负责人态度还是很强硬,指责孙某小题大做,并对孙某起诉自己的行为表示气愤。

  高捍东立刻制止了超市负责人的过激行为,进行释法析理:“你作为超市经营者,有义务及时下架过期食品。消费者在你这里买到了过期产品,你也应当履行调换商品的义务。生硬的态度不仅不会让你占到便宜,还会降低你辛苦经营的超市的信誉度。你想想,如果你作为消费者买到了过期食品,不仅不能调换,还被指责,你生不生气?以后你还会去购物吗?”

  该超市负责人低下了头,称自己当时“嫌麻烦”,不想耽误生意,所以才会做出如此举动。他承诺一定会严加排查超市内的过期食品,给消费者一个放心的购物环境。

  最后,经过法庭调解,该超市返还原告孙某五得利面粉价款115元,并给付赔偿金11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责任编辑:郭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