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黑龙江省法院  >  法院动态
搜 索
秒懂民法典 | 我的肖像我做主!
2022-07-08 09:37:59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极光新闻

  “秒懂民法典”

  看视频,涨知识

  每次100—300秒

  我们一起“秒懂”民法典

  “七七事变”纪念日

  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

  并附有他人清晰脸部

  和身体特征的图片

  意图达到贬低、丑化祖国和

  中国人的效果

  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而且冲击了社会公共利益

  和良好的道德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编辑:郭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