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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城乡低收入家庭可获政府救助金 每年申请两次
2010-01-15 08:22:48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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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为完善社会救助制度,14日,哈尔滨市正式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从1月起,哈尔滨市在各区、县(市)建立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制度,对于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政府将实施救助。

  哈尔滨规定,临时救助资金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鼓励和提倡慈善机构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城乡困难家庭救助工作。

  救助范围:三类人群

  哈市设定的城乡社会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对象,是指持有本市市区及所辖县(市)非农业户口及农业户口,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包括三类人群:

  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各区、县(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而对于三类人群中具有哈市户籍但未在哈市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的;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方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贫困情况的则不予救助。

  救助办法:非定期不定量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结合实际,给予该家庭非定期、非定量救助。每年度同一家庭申请临时救助不得超过两次;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享受的救助金额应当相同。提倡向困难家庭开展实物救助和必要的帮扶和服务。

  申报程序:须走“三步”

  按照规定,获得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需要三个程序(见右表)。

  申请

  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由申请人(含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低保和低收入证、家庭成员收入以及致困原因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好入户调查、资格审核、评议、公示和填报相关申请审批表格等工作,其中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上报区、县(市)民政部门。

  审批

  区、县(市)民政部门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直接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将临时救助金发放到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经批准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家庭,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建立临时救助档案。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