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齐齐哈尔2月10日讯 企业向投资公司贷款80万元,过后却百般搪塞拒不偿还。幸亏投资方知法懂法,欠债者如何躲避也逃不过法庭公正的判决。正所谓一纸合同虽轻,但其上加载的法律效力重逾万钧。
2006年6月7日和6月12日,齐齐哈尔市利烽厨具公司先后与齐齐哈尔市诚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2份项目投资协议,约定诚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被告厨具公司投资80万元用于经营。按照合同,每月底销售货品后,厨具公司返还一定数额的投资款,并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润,至合同约定的投资款和利润款返还完毕。如合同期满,厨具公司未能及时返还投资款,则承担部分违约责任金,对于未能给付约定的利润,还将承担部分滞纳金。协议签订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款项投资到了厨具公司账下,但厨具公司对合同要求其销售后支付的钱款一直未能到位,截至2009年10月16日,被告厨具公司仍拖欠投资本金37万元未还,拖欠利润11万元未给付。期间,诚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被告利烽公司的债权转让给齐齐哈尔天泰投资公司,而厨具公司也多次出具欠条承诺很快会将欠款还清,可惜一直没有履行。
2009年12月15日,天泰投资有限公司将债务人利烽厨具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其返还投资本金。建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庭上,天泰投资公司派出代表员工到庭参加诉讼,并将天泰投资有限公司与厨具公司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清偿协议书及厨具公司经理谭某出具的欠条等证据呈交法庭,而厨具公司方面则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
经过庭审质证,法院认为天泰投资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利烽厨具公司返还投资本金、给付利润、滞纳金等共计62万元。
就此案件,谭永辉法官告诉记者,投资公司提供的证据合法、客观,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厨具公司方面即使不肯出庭,也无法逃避法庭公正的判决。国家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了新的民诉法,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加重了处罚。如果厨具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继续拖欠的话投资公司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由国家强制力迫使欠款人及早履行偿还义务。
相关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