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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农民愤怒质问:“工资保障金”为啥不保工资
2010-02-25 10:44:05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马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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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新闻网讯 住宅楼竣工验收一年多,9万多元工资却不给,建设单位反复推托。农民工到克东县劳动局投诉,被告知属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纠纷,不在其监察范围内。本指望以用工单位已交纳的工资保障金分忧,孰料监管部门却将工资保障金退还。

  讨薪农民愤怒地质问

  2008年末,克东县“鸿福花园”3号住宅楼竣工验收。然而,此时曾参与该楼建设的双城市水泉乡10多名农民工却乐不起来,活儿干完了,9万多元工资至今要不回来。

  用工单位躲债

  双城市水泉乡大德村农民周广福和妻子、儿子,2008年6月至10月间在鸿福花园3号楼刮大白,一家人2万多元工资现在也没拿到手。同村的卢炳义在同一工地干了4个月刮大白,“包工头”王艳至今拖欠他9800元工资。

  据“包工头”王艳介绍,2008年夏,鸿福花园项目建筑商江苏苏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中集团)指派职工沈林负责3号住宅楼刮大白工程,沈林让王艳找来10多名农民干活。王艳与沈林口头协议:由王艳包工包料,并对沈林负责。王艳说,3号楼工程竣工验收时,她只从工程项目部领到部分料钱,欠人工费9.5万元。为此沈林给王艳出具一张白条,还按了指印。

  随后,记者电话采访了苏中集团鸿福花园项目部经理陈国强。陈国强说,苏中集团将3号楼刮大白工程交由本公司员工沈林承包,2008年末沈林因债务问题失踪。由于那几个农民工的结账单在沈林那里,到底他付了多少,欠了多少,只有苏中集团、沈林、王艳三方对账才能搞清楚。因此在找到沈林前,苏中集团不能支付这笔费用。

  劳动监管部门推托

  到用工单位讨薪无果,2008年11月末,10多位农民工派代表和王艳一起去克东县劳动局反映拖欠工资问题。克东县劳动局认为,苏中集团与10多名农民工之间是劳务合同纠纷,而不是劳动合同纠纷,不在其监察范围内。为此,记者采访了克东县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张久余。张久余说,王艳是“包工头”,与用工方是劳务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关系是民事合同关系,不在劳动监察范围内。据他讲,当时3号楼工程的建设单位确实向克东县劳动局交纳了工资保障金。工程竣工后,尽管王艳及农民工没有领到工资,但是克东县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经审查确认是劳务合同纠纷,而不是劳动合同纠纷,就把工资保障金退还了用工单位。

  “保障金”不保工资

  2004年8月,我省率先在全国出台了《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定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用工备案、应付工资凭证等项制度。2008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所有用人单位招录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建筑法》和《合同法》均规定了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苏中集团员工沈林,将粉刷3号楼内外墙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个人,即“包工头”王艳,违反了以上两部法律规定。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黑龙江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玲玲认为,此事件中,农民工与建筑公司已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务合同关系。农民工应先以建筑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若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欠款纠纷。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