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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振林代表:提高煤矿安全事故工伤补偿标准
2010-03-13 19:35:50 来源:东北网  作者:朱丹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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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13日讯(记者 朱丹钰) “《工伤保险条例》应进行修订,以适应煤炭行业工伤问题的处理。煤矿办证难的问题在当前也十分突出,严重影响着煤矿企业的健康发展。”全国人大代表、鸡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振林一口气说出自己的观点。

  徐振林说,《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颁布实施,经过几年的运行,部分条款已不适合当前煤炭行业工伤问题的处理。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而伤残职工养老保险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此类人员退休时养老金待遇减少。另外,发生工伤事故一次性伤亡补助金差异过大。国有煤矿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伤亡家属享受一次性伤亡补助金约8万元,高的也仅在10万元以内。而其他企业,包括个体煤矿发生工亡事故一次性伤亡补助金至少为20万元,造成了国有煤矿工亡家属的强烈不满。建议国家尽快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订,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徐振林介绍,现行的煤矿证照为“五证一照”,即: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营业执照。这些证照分别由四个不同的省级部门管理和发放:采矿许可证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管理和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管理和发放,营业执照由工商管理部门管理和发放。

  “如此的管理方式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徐振林说。

  徐振林说,1997年—2005年煤矿证照为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营业执照。2006年后从煤炭生产许可证里分化出了安全生产许可证,从矿长资格证里分化出了矿长生产资格证。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安全生产许可证与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与矿长资格证办证条件及内容大多相似、相近或重叠,但却分属不同管理部门办理,浪费工时、浪费管理资源,给煤矿企业带来诸多不利和不便。由于每个证照都分别隶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办理,而且每个证照的核发、变更、延期、年检都要分别履行自下而上的层层审查、审批、验收程序,手续杂、时间长、部门多,往往走完一个证照的程序需要三四个月的时间。

  徐振林建议,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与煤炭生产许可证进行合并,合并后的证名为煤炭安全许可证。将矿长安全资格证与矿长资格证进行合并,合并后证名为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合并后的“两证”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将煤矿证照由原来的“五证一照”减为“三证一照”。

责任编辑:张喜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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