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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珠宝退货遇价格上涨或下降时分别按新价和原价退款
2010-03-23 09:43:31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邵云凯 穆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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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23日讯 今后,黑龙江省解决金银珠宝饰品的消费争议将有法可依———由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协会联合制定的《黑龙江省金银珠宝饰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日前正式实施。

  该《办法》规定:金银珠宝饰品因消费者挑选不当等原因造成不适用的,无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只要保持原样,在消费者购买后3日内,销售者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更换或者原价退货。销售者认为消费者所要退换的饰品未保持原样,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省消协有关负责人认为,这一规定明确了购买者和销售者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避免了消费者购买贵重饰品过程中由于挑选不当而要求退货时发生纠纷的可能。

  《办法》还规定,饰品退货遇价格下降时,经营者应当按原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省消协有关负责人指出,这一规定更加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消费者财产因市场价格调整受到损失。

  《办法》所称饰品包括贵金属饰品、天然珠宝玉石、人工宝石及其镶嵌饰品。

责任编辑:张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