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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首次出台涉案车辆管理办法 扣车24小时内须移交
2010-06-30 08:36:08 来源:东北网  作者:刘继滨 岳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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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29日讯(刘继滨 记者岳云雪)29日,黑龙江首次制定并出台了《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涉案车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办案单位须在24小时内将涉案车辆移交指定部门管理,否则将对办案单位或个人给予行政处分。

  《办法》规定,办案单位在扣押涉案车辆后,须在24小时内将车辆移交指定部门统一封存保管,而对于涉案车辆内的物品,也要做详细登记,并拍照或录像留取固定。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单位或个人违规私存、借用、挪用、调换、损毁或以其他方法侵占、擅自处理涉案车辆,或者因未按照规定履行保管职责,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对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除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应当依照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总队长李木介绍,自今年2月我省“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以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都在对涉案车辆进行逐一排查,对发现的违规车辆也逐台进行了纠正处理。在整治中发现,以往的涉案车辆管理上,个别办案单位存在着涉案车辆不登记、私自保管、私自使用等违规问题。本次新《办法》的出台,结合了以往我省的工作实际,使追责处理有法可依。

  据介绍,此《办法》于即日起正式实施,对于办案单位违规处理涉案车辆的,将依据此《办法》从严处理。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