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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尾气排放不达标 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2010-10-23 07:53:33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刘希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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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23日讯 记者昨天从哈尔滨市机动车尾气管理办公室获悉,按照从下月1日起实施的《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对于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相关部门将不予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对这部分车辆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底,哈市机动车保有量约为63万辆,到今年末,预计将达到70万辆。机动车尾气中主要污染物为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氢化物、细微颗粒物等,会给城市带来超过60%的城市污染。

  据市机动车尾气管理办公室管理一科科长金世洲介绍,新《条例》规定我市将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制度。合格标志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初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符合我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免于排气污染物监测,由相关部门发放合格标志。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核发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此外,《条例》还提高了对未定期监测机动车尾气排放的车主的处罚力度,最高罚款额度从以往的100元,提高到3000元。新《条例》规定,一次未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验的,处以300元罚款;两次为参加检验的,罚款500元;三次未参加检验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连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