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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家“最终解释权”属违法条款 最高可罚3万
2010-10-25 11:36:14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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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25日讯 10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近日,记者走访调查发现,“最终解释权”仍遍布哈尔滨市各个行业。

  调查

  “最终解释权”普遍

  近日,记者在信恒现代城附近遇到有人推销“都会秘密”美容健身卡,卡的背面以小号字体标注着“本卡最终解释权归黑龙江都会秘密贸易有限公司”字样。另一张“飘飘理容连锁”卡上,“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也清晰可见。

  记者采访中发现,“最终解释权”的字样不仅在饭店、旅行社、美发店、美容院、婚纱影楼常见,就连商场、超市也大量出现。如福顺天天大酒店贵宾卡的“最终解释权归福顺天天大酒店所有”等。某商厦的化妆品专柜举行“买够一定金额加29元送一个包”的活动,在该广告的最下方,就有一行“活动解释权归绫致公司所有,赠品以实物为准,赠完为止”的字样。某大型超市的奶粉促销广告中,列举了多个品牌奶粉的促销活动,其中美赞臣、雅培、惠氏等品牌,均在广告的下方印制了“活动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律师

  商家规定无法律效力

  今年“五一”黄金周期间,消费者张女士参加了哈市某大型商场“买赠返券”的活动,并用返券购买了一个电器,结果电器在保修期内多次出现问题,当她找到该商场进行协商,商场却指着“商场拥有最终解释权”规定,拒绝退货。

  对于商家搬出“最终解释权”回避纠纷的做法,黑龙江省闻名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文明表示,该规定本身就无效。

  王文明介绍说,商家采用抽奖或促销活动,是向消费者发出要约邀请,也是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消费者接受商家的邀请,双方之间就形成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销商提出的“最终解释权”的说法是不合法的,商家应该按兑现相关承诺。商家的“最终解释权”不但剥夺了消费者的合同解释权,还将司法行政机关才享有的“最终解释权”据为己有,显然是无效的。

  工商

  严厉打击“霸王条款”

  据哈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10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部分内容直指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办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等。

  该《办法》中还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违约等责任。违反相关规定的,工商机关将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但采访中,一些消费者表示,有关部门仅仅清理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这些不平等格式条款,还远远不够。在现实生活中,衣食住行哪一个方面几乎都难以摆脱“霸王条款”的侵扰。如不缴物业管理费就被停水断电、老人参团旅游需多缴团费、特殊商品不退不换、快递丢失只赔3倍运费……还有很多隐性“霸王条款”,如购物赠品不享受“三包”等。这类隐性霸王条款,对消费者的损害同样很大。相关职能部门应该主动出击,全方位地进行清理。

  《办法》将于今年11月13日起正式实施。哈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办法》出台前,工商部门每年都会针对“霸王条款”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今后也将按照《办法》对违法者进行严厉查处。

责任编辑: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