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5日讯 昨天,记者从市供热办获悉,本供热期哈尔滨市供热保障对象网上认定审批和供热保障补贴资金审核发放工作已从即日起开始。按规定,申报过程中不得要求供热保障对象垫付热费。热费最高补贴不超过使用面积45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根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等6部门共同下发的《关于做好2010至2011年度供热保障对象网上认定和热保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供热保障对象是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热保补贴的房屋是保障对象所居住的非营业性居民住宅,使用面积控制在45平方米以内,低于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的,热保补贴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超出45平方米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供热保障对象有两处以上住房的,仅对其本人在哈市区内居住的一处住房给予补贴。使用电热膜采暖的供热保障对象,热保补贴按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8年第45号)确定的价格核定(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8元)。
据介绍,今年哈尔滨市供热保障对象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六种人”。仍采取网上申报的办法,即供热保障对象将相关证件、材料交到供热企业后,供热企业初审合格后将保障对象基本信息、认定和审核所需证件的电子版等全部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除在互联网上进行公示、认定、审核等外,今年还将对供热保障人员名单、补贴类型等向辖区内居民公示。
《通知》规定,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漏报的,由供热单位承担被漏报对象本供热期应补贴的热费,不得再向保障对象收取热费;因保障对象个人原因造成漏报的,应补贴的热费由个人承担。供热单位不得委托供热保障对象办理申报手续或支付有关费用,不得要求供热保障对象垫付热费。各级财政、供热管理和认定部门将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严罚弄虚作假骗取热保补贴者。对重复申报、伪造证件或帮助他人伪造证件的供热保障对象,3年内取消其享受供热保障资格,其热费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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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热保补贴“六种人”
100%享受热费补贴的有四种人
一、居住城市供热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
三、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
四、单位关停破产等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
两种人须个人承担热费的10%,
其余90%由热保补贴
一、市属国有困难福利企业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残疾职工。
二、家庭成员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不含破产时已从破产费中预留并委托社会保险机构发放采暖费的退休人员,或企业破产时已向职工个人支付热费的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