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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写下欠据不认账 死亡后被判妻子赔偿
2011-11-28 15:20:24 来源:东北网  作者:李芊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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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30日讯 近日,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后写下欠据还拒不认账、被起诉法院开庭债务人突然死亡的案件,这起一波三折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过法院开庭审理,最终还给债权人一个公道……

  刘女士系张某的妻子。张某2009年因承揽建筑工程施工,多次向滕某借款,共计2,310.000.00元。同年8月6日张某给滕某出具了欠据。后来滕某向张某索要此款,张某拒不给付,滕某无奈将张某起诉要求还款。2010年此案在诉讼期间张某对自己书写的欠据予以否认,并向法庭申请鉴定,经法庭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欠据系张某本人书写。法院在同年12月11日开庭审理此案时,以开庭传票的方式传唤张某,结果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事也凑巧,后得知张某于开庭的前一天因病死亡,该案终结诉讼。滕某认为该款项系刘某和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张某已死亡,刘某理应偿还。2010年12月27日,滕某以刘某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立即偿还全部欠款。案件审理期间,滕某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某公司应付张某生前尾欠工程款并提供了担保,法院依法冻结了该项款。

  此案审理期间,刘某未出庭提交答辩状亦未出庭答辩,但在庭后到法院向法庭明确,滕某所诉借款不是被告与张某共同债务,张某生前借款所产生的经济往来刘某对此没有继承权亦没有偿还债务的义务。

  法院认为,滕某依据欠据证实张某生前欠款事实存在,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应予支持。刘某与张某生前系夫妻关系,刘某作为本案主体理所应当。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条款,法院判决刘某偿还滕某全部欠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48,380.00元由刘某承担。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