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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学生乱扔树枝捅伤同学眼睛赔4000
2005-10-19 06:55:50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宛姝莹 王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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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10月19日电 哈尔滨市某中学的杜某怎么也没想到,由于自己的一时调皮,竟然用一截小小的树枝捅伤了同学的眼睛。这不但让他自己成了被告,还为此付出了近4000元的代价。

  郭某和杜某均是哈尔滨市某中学的学生。2004年11月22日,杜某因为一时贪玩儿,在上体育课时乱扔树枝,结果不小心打中了同学郭某的眼睛。为此,郭某在哈医大一院住院治疗了17天。就在郭某治疗期间,他所在的中学主动出面支付了郭某7000元的医疗费,杜某给了郭某2178元的医药费。而郭某一共花费了7300元的医疗费。郭某出院时,所在中学和杜某给付的医疗费还剩1903元。后来,经法医司法鉴定,郭某是外伤性右眼钝挫伤,属于前房积血,还需要继续治疗一个月,费用在400元左右。同时,郭某的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6个月,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需要护理时间为2个月。所以,郭某以人身损害为由,将其所在的哈市某中学和导致其眼睛受伤的同学杜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家属误工费、家属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后期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844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某在学校上课时扔树枝将同学郭某打伤,应对郭某的伤势负主要责任。但因杜某是未成年人,所以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对郭某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哈市某中学对在校的未成年人负有保护、管理的职责,但却对杜某的行为未予劝止,所以应对此负有次要责任。由于哈市某中学在郭某住院治疗中自愿负担7000元的医疗费,故其不再承担赔偿损失。

  哈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参照黑龙江省2003年及200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判决杜某给付郭某护理费、伙食费、后期治疗费共计3697.01元,扣除尚存在郭某处的1903.60元,应给付郭某1793.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