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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儿子讨要离婚协议外的学费 母亲将前夫告上法庭
2007-03-07 13:41:34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小亚 陈云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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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7日电 夫妻二人协议离婚后儿子由妻子抚养,妻子每月只靠拿失业保险金生活,儿子17岁时在技工学校读书,教育费额外增加了,妻子无法支付,向丈夫要求增加每月抚养费,遭到拒绝。妻子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市法院终审判决,父亲李光给付儿子李龙力教育费2350元。

  赵秀丽与李光于2001年10月11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儿子李龙力由赵秀丽抚养,李光每月负担李龙力抚育费210元。李龙力17周岁开始在黑龙江商业高级技工学校就读,其2003年的学费2300元、2004年度的学费2400元,共计4700元。赵秀丽因为没有固定职业,每月靠领取失业保险金231元生活。赵秀丽无能力支付儿子学费,要求有固定工作的李光增加每月抚养费,李光不同意,赵秀丽将李光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虽然赵秀丽与李光在协议离婚时约定李光每月负担李龙力抚育费210元,但是不妨碍李龙力必要时向李光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要求。李龙力现在未成年,教育费额外增加,按照李光现在的每月应发工资,应该适当增加抚育费。赵秀丽的经济条件较李光差,虽然李龙力由赵秀丽抚养,但李光应负担4700元教育费的一半。故原审法院判决,李光给付李龙力教育费2350元,自2005年12月起每月给付李龙力抚育费320元。

  李光对判决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婚生子女有教育、抚养的义务。李龙力主张增加抚养费及教育费是合理的要求,因李龙力未成年,李龙力的学业费理应由李光及赵秀丽共同负担。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吕博